分手後貴賓狗要不回!男公佈女大生個資罵:家長不教 挨告慘了

▲蕭姓男子向前女友討回貴賓狗不成,上網泄漏前女友個資挨告。(示意圖,非本案犬隻/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蕭姓男子和女大生小玲(化名)分手後,不滿小玲不將他飼養的貴賓狗還他又斷聯,憤而上臉書發佈小玲的照片和個資,稱小玲的父母沒教好她,又將這件事鬧到小玲的學校,被小玲告上法院。橋頭地院簡易審理,判蕭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男和女友小玲分手後,約好小玲必須於今年2月底將他飼養的貴賓狗還回,但小玲反悔後又連絡不上,讓蕭男大爲不滿,上竟於今年3月14日中午,上臉書發佈貼文說「她目前是○○大學大四的實習生,○○○(姓名),女的,長頭髮大眼睛,在高雄,某一家店實習, 住小港,在此公佈照片」、「家長不管教,只能讓社會大衆來教了」、「說有感情,說在我這裡都皮膚病...傻眼,結果家人還幫女兒說話,說我們有很愛他,有感情了,我說那可以買下來,她說我獅子大開口」,並張貼小玲的照片,被小玲發現後,認爲名譽受損,報警處理。

偵查時小玲表示蕭男貼文內容沒有不實,但蕭男說父母沒管教她、又鬧到學校去,已妨害她名譽。檢方認爲既然內容沒有不實,蕭男並無涉加重誹謗,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全案審理時,蕭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爲蕭男因和小玲有犬隻出借糾紛,就在網路張貼小玲的個資,動機及手段都不可取,經調解也未和小玲取得共識,審酌蕭男從事服務業、經濟小康,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