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磅發佈!事關所有女職工!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可協商居家辦公

■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女職工體檢

■夫妻共同所有不動產女方有權要求署名

3月27日

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

表決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同時廢止

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數字化建設

《條例》明確,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採取必要措施,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依法保護婦女享有的特殊權益。

《條例》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應當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綜合應用,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數字化建設;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單位

應查詢在職者有無犯罪記錄

《條例》用了多個條款保障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禁止侵犯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視頻、肢體行爲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應當把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加強安全保衛和管理,暢通投訴渠道,完善調查處置程序。

公共交通、娛樂場所、商場、旅館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防範性騷擾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協助相關案件調查工作。

《條例》還規定: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爲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用人單位每兩年

至少組織一次女職工體檢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全生命週期健康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婦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婦女常見、多發疾病的普查普治率,推動爲適齡女性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週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爲勞動時間。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婦女進行一次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推動爲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提供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爲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爲婦女創造公平就業創業環境

《條例》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

用人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爲由,拒絕聘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標準;人社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爲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條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政策與就業保障措施,爲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

可協商居家辦公

《條例》設置了不少生育支持和保障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採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工作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婚假、產假、育兒假以及產前檢查時間、哺乳時間等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包含限制女職工戀愛、結婚、生育等內容的條款,不得規定減少、取消產假和哺乳時間等內容。

爲提升上述規定的操作性,《條例》明確人社部門、工會、婦聯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照顧假、育兒假等制度並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生育和照顧家庭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回應社會關注的托育問題,率先將國家鼓勵的二至三歲嬰幼兒托育擴大至三歲以下,即鼓勵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下嬰幼兒。

夫妻共同所有不動產

女方有權要求署名

《條例》設專章保障婦女的財產權益。如: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

認爲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條例》同時規定:

農村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的婦女,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益;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可以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落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爲由,阻撓或者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農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記者 李暉

新媒體編輯 周桃茂

監製 蘭超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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