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淫魔李宗瑞嫌關太久 要求重新定執行刑期 法官打臉駁回

富少淫魔李宗瑞不甘關太久要求重新定執行刑,法官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富少淫魔李宗瑞因性侵多人遭判刑定讞,法院裁定他要關29年10月,他認爲殺人及販毒都很少關到30年,請檢方聲請重新定執行刑遭拒後,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指出,李如果認爲裁定執行29年10月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透過非常上訴程序,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確定。

李宗瑞遭法院裁定應執行刑29年10月確定,他向臺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經該署否準,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起聲明異議。

他說,他各罪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65年7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僅差2個月即達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之應執行刑刑度,不論所犯之罪輕本刑高如販毒、殺人、低如詐欺、竊盜,再不論所犯之罪之次數多如數拾上百次,其所定應執行刑達有期徒刑上限30年之刑度實屬罕見。

李宗瑞主張,他觸犯妨害性自主類型之罪,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遞減,並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實有過苛,他入監執行逾十年,對於昔日犯下罪刑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李遭裁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29年10月,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高院指出,李宗瑞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具體指摘,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李如果認爲裁定有違背法令不當之情事,自應循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李不服提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