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夜不歸宿冷暴力提離婚 妻找小三談判怒求償百萬
臺中人妻與老公結婚9年育有2女,小三卻介入婚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人妻與老公結婚9年育有2女,小三卻介入婚姻,讓老公對她冷漠,多次提出離婚,讓人妻身心折磨,需要去精神科就診,甚至產生自殺念頭。因此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可上訴。
人妻主張:原告與老公雙方結婚9年,育有兩女,小三明知人夫爲有配偶之人,卻於民國111年2月至9月期間,與人夫有交往併發生性行爲之情事。
期間,原告發覺老公舉止怪異,夜不歸宿,對妻子冷漠,多次提出離婚,讓原告身心折磨,需要去精神科就診,甚至產生自殺念頭。經追查始發覺老公與小三交往,原告遂與其妹至小三工作場所談判,小三承認有與人夫交往併發生性行爲,更以電話發送簡訊予原告承認錯誤。
小三則以:其與人夫繫於110年間相識,嗣於同年2月份交往,雖曾當面詢問人夫之感情狀況,惟人夫並未誠實告知其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尚存之事實,佯稱因感情不睦離過婚,目前爲方便共同照看未成年子女而同意與前妻同住,除一同照顱未成年子女外並無其他交集,彼此間亦不互相干涉各自交往情況。
而人夫則向老婆坦承並立下切結書,本人於111年2月至9月期間,與小三發生不正當關係,期間數次相約見面、吃飯,以及假藉與朋友打牌、公司聚餐、朋友相約等名義,欺騙妻子到小三住處或汽車旅館過夜併發生性行爲等語。伊和小三工作上認識的,認識9個月後開始交往,上班時間會一起吃飯,有到小三家中過夜,還有去汽車旅館,次數超過10次,每次都有發生性行爲。小三一開始就知道伊有配偶。
法院審酌,被告2人交往時間、逾越男女分際之程度,及原告因被告之行爲深受打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爲適當,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