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簽結 三大理由曝光了
日前高市府接獲高雄地檢署來函,內容記載高雄氣爆等相關案件皆查無犯罪事實,因此予以簽結。(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高市府接獲高雄地檢署來函,內容記載高雄氣爆等相關案件皆查無犯罪事實,因此予以簽結,檢方也公佈氣爆善款並無運用不當、辦理裝置藝術計劃案並無不法、委外法律服務並無不當等三大簽結理由,此案才以簽結的方式作收。
針對前市府提出氣爆善款運用不當部分,檢方認定高雄市各機關提送予氣爆管理會審議的計劃內容,運用範圍及用途皆依據「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符合相關規範,而高市府各機關執行審議覈准的非指定用途計劃或指定用途計劃期間,雖有以善款購置辦公設備或物品,均能提出與氣爆後救災、協助民衆等具體理由,實難認定有何違法情形。
而辦理裝置藝術計劃案經費過高,疑涉嫌不法部分,檢方檢視紀念裝置藝術獲選者於2017年9月6日第2次鑑價會議中所提經費預算表,總計爲2529萬7937元,並非超過鑑價同意通過的2530萬,且並無其他積極證據指公務員與廠商共謀,藉以壓低成本獲得最大利潤,或蓄意誤導鑑價小組認知該案屬於固定費用而無須鑑價的情形,難認文化局相關承辦人員涉嫌貪污。
另外,委外法律服務不當部分,高市府政風處提出兩項爭議,其中一項是「以石化氣爆善款支付高市府代位求償費用及災民因同意代位求償喪失國家賠償請求權」,另項則是高市府委託代收災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律師費編列過高。
檢方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判決確定後,已逐年編列預算返還善款,所以最終災民代位求償損害賠償費用,仍是由高市府支應,便無以民間捐款支付高市府應負賠償責任的情事,再依「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計劃」規定,高市府受讓的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如高於市府代位求償金額,將返還災民差額,相關權利並未受到任何影響。
律師費部分,檢方認定,法制局就1人請求1萬元的經費估算方式,基於機關專業,應予以尊重,並無發現承辦人員有與任何廠商勾結,因而使承辦人員或廠商獲得利益,而前任法治局長許銘春,以「許銘春律師事務所」名義承攬氣爆案相關法律業務,疑似涉嫌不法等情,依據地檢署偵查,全案已經終結,並無查出相關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