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走斑馬線滑手機 騎士不爽痛毆他!判拘50天不得易科罰金
▲北市蕭姓騎士不滿15歲男高中生過馬路邊使用手機出言糾正,後疑認被辱罵竟出手打人。(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動手就是不對!北市蕭姓設計師騎車行經五分街口時,見男高中生緩慢行走斑馬線上還滑手機,故出言糾正,但他疑認被高中生回髒話,一時憤慨,竟迴轉到超商堵人還出手打人,事後挨告被起訴。士林地院審理時,高中生及其家長無意願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
去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蕭男騎乘普通重機行經內湖區五分街口,見到16歲男高中生小哲(化名)緩慢走在斑馬線上同時又使用手機,因而出言糾正,雙方互看了一下,蕭男認小哲疑對他辱罵,因此心生不滿,決定將車輛繞到超商前停放,下車後直接在門口徒手毆打小哲。
路人見狀上前制止,才得以平息糾紛,蕭男則騎車離開現場。返家後的小哲向家人訴說被打的過程,家人火速帶着他去就診並報警處理。
蕭男起初否認有出手,且堅稱是小哲有回嘴,經檢警放監視器畫面他才坦承有動手,小哲則否認有出言罵人,其父親認蕭態度不佳又否認犯行,決定不撤告,檢警據醫院診斷證明、超商監視器畫面,依傷害罪提起公訴,建請法院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蕭姓騎士當街怒揍男高中生遭判拘役50日。(圖/翻攝自Google Map)
法院審理時,蕭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僅因遭告訴人辱罵,即暴力相向,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傷,考量雙方未達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
至於,不得易科罰金原因,因蕭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本來最重刑期爲有期徒刑5年,但經加重之後,最重刑期變成有期徒刑7年6個月,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只有當犯罪的最重刑期在5年以下的罪行,纔可以用罰金來替代刑期,故不符易科罰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