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持鐵槌砸弟店內飯鍋 弟媳阻攔受傷弟怒提告

基隆市郭姓男子與開飯麪館的弟弟,在店內因故起口角後,拿鐵槌砸毀弟弟店內的保溫鍋、飯鍋等開店用品,弟媳出面阻擋,也被他推倒受傷。法官審理後,依毀損、傷害罪判郭男應執行拘役65日,可易科罰金6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郭男去年10月10日晚上到弟弟和弟媳經營的飯麪館,與弟弟的2名子女玩遊戲時發生糾紛,心生不悅,加上弟弟向他索討債務,更加不滿。

郭男將妻小帶回車內後,攜帶從車內取出的鐵錘返回飯麪館,並用鐵錘敲擊店面內的保溫鍋、飯鍋、白鐵工作臺及冷藏櫃,並用手把櫃檯上的木架、3臺平板電腦、2臺印表機2臺掃落在地面,造成保溫鍋、飯鍋、白鐵工作臺凹損,冷藏櫃門玻璃破裂,木架、平板電腦及印表機破損而不堪使用。

郭男動手砸店時,弟媳吳姓女子上前攔阻,郭男將吳女推倒在地,造成她的右上臂擦傷、右膝部挫傷、左膝部擦傷、左前額挫傷。吳女和丈夫報案,警方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 郭男坦承有弟弟夫妻指控的行爲,並與告訴人指述情節相符,加上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毀損物品表、驗傷診斷書及鐵錘等事證認定犯行,依傷害、毀損罪嫌起訴郭男。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郭男與家庭成員有衝突,不思理性溝通,持鐵錘破壞弟弟開店營生物品並傷害弟媳,行爲可議。考量毀損財物價值、吳女傷勢及郭男犯後態度、犯罪手段、高職肄業、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毀損罪處拘役50日,傷害罪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6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郭姓男子與開飯麪館的弟弟起口角後,拿鐵槌砸毀弟弟店內的保溫鍋、飯鍋,弟媳也被他推倒受傷。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毀損、傷害罪判郭男應執行拘役65日,可易科罰金6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