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襲警罪則比一比 新加坡可判7年、鞭刑全球最重

警方指出,以英國爲首,或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屬土、大英國協國家,都採用海洋法系,大多都有襲警罪。英國在警察法Police Act中規定,任何人攻擊執行職責中之員警或協助員警執行職責的人,均屬犯罪,可處6個月以下監禁,科或併科罰金。

大陸雖然不是採用海洋法系,但也有襲警的專罪(罰),是少數國家之一。且大陸的刑事罰、行政罰並行,在刑法第277條中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尤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重處罰。阻礙值勤的行政罰則爲警告或者2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德國刑法中有反抗執行官員罪,日本刑法中有公務執行妨害罪,新加坡刑法妨害公務罪,都有對故意傷害或脅迫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訂出罰則,日本處3年以下懲役、禁錮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新加坡則視傷害、罪責的輕重,作爲量刑依據。

《香港法例》有2條例針對襲警行爲,一爲《侵害人身罪條例》,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監禁2年。

另一條例爲《警隊條例》第63條,即「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港幣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