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遭除籍 綜所稅地價稅一次看

另外針對綜所稅申報部分,若個人符合三種情況任一種,則必須在臺申報綜所稅。首先是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其次是在臺有戶籍居住1~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第三種則是在臺灣無戶籍,惟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全球疫情在新型變異株Omicron肆虐下,依然籠罩不確定性,不少海外工作的國人因疫情無法回國,甚至遭到除籍。

財政部表示,如果本人若因疫情留居海外遭我國強制除籍,在地價稅方面,只要在9月22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再於原住處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即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我國每年11月1日~30日爲地價稅開徵季節,據賦稅署統計,2021年全國地價稅開徵戶數爲867萬戶、稅額爲905億元,全國平均每戶地價稅額爲10438元。

所謂地價稅是依照土地用途與地價,採累進稅率課稅,依土地稅法規定,我國除農地爲課徵田賦(自1987年已停徵),其餘土地都要課徵地價稅。

目前地價稅基本稅率爲千分之10,若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率也會向上調整,最多可課徵超出起點地價的千分之55,換言之,非自住用地適用地價稅率爲千分之10~55。

但我國考慮到部分土地屬於自用用途,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訂定優惠稅率,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的自有住宅佔都市土地面積小於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小於210坪等,只要在每年9月22日前、也就是地價稅開徵日前40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皆可享有千分之2的優惠地價稅率。

舉例來說,原本A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自住優惠地價稅率,但A因疫情影響無法回國導致戶籍於2021年2月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則2021年11月繳地價稅時,仍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

若要繼續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則A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只要在2022年9月22日前遷入戶籍,即可符合自住條件,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