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禁止站立區遭夾傷 婦人提告求償150萬元 結果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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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女子4年前搭乘臺北客運公車車門夾傷,她認爲公車司機逕自開啓後車門,致她的左手及左肩遭車門夾傷,提告求償150萬多元;臺北地院客運公司及司機須連帶賠償25萬多元,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她站在「禁止站立區」被夾傷,逆轉判免賠。可上訴。

高院認爲,車上不僅設有播報系統,提醒乘客即將到站停車等應注意事項,車上亦有張貼「請緊握扶手」等相關標語,更將車門區域整個劃設爲「禁止站立區」,在車門上張貼明顯標示提醒乘客「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

高院指出,吳女不應站立禁止站立區,在後車門開時啓,更擠入刷卡機與後車門間狹小空隙內,以致左手、左肩遭開啓中之後車門夾到,是其所受傷害系因自身之重大過失所造成,逆轉判客運公司及司機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