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不法所得6183元 遭重判黃貞瑜無法接受

黃貞瑜在大林鎮長任內期間,與丈夫李豐全遭檢舉公車私用。檢方起訴,黃貞瑜與丈夫李豐全使用大林鎮公所的豐田牌環保稽查車,作爲上下班代步的交通車,申報油料費、汽車保養維修費,後來李調職至嘉義縣政府,黃指示公所將環保稽查車變更爲鎮長座車,並供李上下班使用,2人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間不法領取公款51萬餘元。

黃貞瑜在聲明稿指出,先感謝嘉義地方法院經一年審理,推翻非如檢察官起訴所指,是經精心佈局、事後掩飾的方式,讓李豐全得以謀得不法之利,同時她也在聲明稿中致歉表示,李過去因多次公私車混用、誤用的情事造成社會紛擾。

黃貞瑜表示,今一審判決,法官以她曾搭過李駕駛的車輛、保養單據交給她覈銷,以及公務車上有嘉縣府的停車證等理由,認定他們夫妻倆利用職務上詐欺,而不法所得6183元,她認爲這三項非直接證據的判決理由,且在審理過程中,證人已還原公文籤辦流程。

黃貞瑜坦言其行爲確實不對,但絕非是意圖詐取公款,而法官卻重判他們夫妻倆三年兩個月,讓她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