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公墓燒紙錢卻跌坑全身6成灼傷 獲判國賠金額出爐
在知名高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的蔡男,2012年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焚燒紙錢時在焚坑旁滑落致遭火焚傷,最高法院判賠197萬多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在知名高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的蔡男,2012年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焚燒紙錢時在焚坑旁滑落致遭火焚傷,受有全身體表面積50-59%燒傷,他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鄉公所未設置警告標誌要負30%的過失責任,判賠197萬229元確定。
蔡男提告主張,2012年4月2日下午他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因該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供焚燒紙錢之焚燒坑,未派專人在旁註意及設置警示標誌,亦未在四周以圍籬完全隔絕,致其在未設置圍籬之焚坑處丟擲紙錢,即因該處之泥沙滑動,而滑入焚坑中。
蔡男說,他因此全身體表面積50-59%燒傷,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喪失勞動能力92.28%,原本在公司擔任設備維修輪班工程師,後來職務調整爲辦公室負責文書專案工作,減少勞動能力,鄉公所須賠償他損失。
永靖鄉公所表示,蔡男是受有高等教育之成年人,且當天祭祀焚燒紙錢之民衆稀少,其明知危險,仍繞到係爭焚坑後側,強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燒金紙,以致下滑發生事故,與公所設置或管理系爭焚坑,應無因果關係,縱認公所應賠償他也有過失。
臺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爲,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設置焚坑,僅在東、北兩側架設高約1公尺之鐵網圍籬,西、南兩側則僅以自坑內挖掘之土石堆成高約0.8公尺、寬約1公尺之土堆作爲阻隔屏障,且未在現場設置禁止在未架設鐵網圍籬之土堆丟擲紙錢之警告標誌。
合議庭認定,公所就焚坑之設置及管理有所欠缺,但蔡男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及此,猶貿然站立在焚坑南側之土堆上丟擲紙錢,終因土堆鬆動而滑落坑內,以致受傷也有過失,公所可減輕70%之賠償金額,判決公所須賠償197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