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保障增 金管會:可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這些本就行之有年,但過去是在集保內控、問答集裡規範,此次納入管理辦法、準則更整合、明確,若未來有違規就會被處以24萬至480萬元,預計最快今年11月上路。
張子敏舉出,過去曾發生過,公開收購「成功」但買家卻不夠錢履行支付的案例,此次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增訂公開收購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爲收購對價應提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可完備對公開收購應賣人權益的保障。
張子敏說明,過去公開收購多采「現金」收購,但爲強化公開收購人履行交割義務的能力,除了現金之外,籌資工具還包括:收購人手上其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發公司債,多一些工具,對參與收購的投資人會比較有保障。且要求收購人現金不夠時要有備案。
哪些資產可作爲履行支付證明?張子敏表示,一般是用「存款」或「股票」,爲保證付款,收購方要提出銀行存款證明或股票存集保公司的證明,就是要有二套資金預備,確保公開收購可以成功。
據證期局統計,自2002年法令頒佈至今年8月21日共有188件的公開收購案;今年以來則有三件、其中有一件不成功,原因是「條件沒有成就,未達原訂的百分比門檻」。
另外,明定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以一次爲限,一次延長最多50天,也就是最多可有100天收購日。明定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以一次爲限,並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申報書件(負履行義務之承諾書、獨立專家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及公司決議文件等)納入條文,並增列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之條件,包括依據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