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學校長達65歲可否做滿任期 教育部提2狀況釋疑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釐清公立中小學校長任期的爭議。(林志成)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表示,因爲《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國民教育法》之間的衝突,中小學校長若在任期內達65歲退休年齡,到底能不能做滿任期,引發爭議。他們建議教育部修法,讓中小學校長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如果達到65歲,可以繼續做完任期。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規定,公立學校職員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但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70歲。

同時,《國民教育法》今年修法時增訂:「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爲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清義表示,公立學校校長一任4年,得連任一次。大約2年前,臺北市有一位公立學校校長在任期內達到65歲,他認爲自己聘書上的任期未到,因此不願屆齡退休,但最後卻被主管機關強制退休,引發爭議。

陳清義說,現在的《國民教育法》又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有所衝突,公立學校校長在任期內若達到65歲,到底是要做到任期結束或被強制退休,繼續處於爭議中。

陳清義舉例,如果公立學校校長在63歲時第一任任期屆滿,獲遴選連任,根據今年修訂的《國民教育法》,應連任至67歲,纔是任期屆滿當學年度終了。但因爲《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又有65歲要退休的規定,讓校長們無所適從。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主張,教育部應修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讓公立中小學校長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若任期內達到65歲,皆可將任期做完。

教育部迴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國民教育法》,中小學校長原則上是65歲退休,但有兩個狀況例外,一是任期屆滿後1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覈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二是校長任期爲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覈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教育部舉例,如果中小學校長63歲第一任期滿,經遴委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第二任可做到67歲。因爲法令已經完備,沒有修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