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延誤讓竊賊多強制工作4個月 新竹地檢要賠36萬

新竹地檢署公文延誤,害多強制工作4個月,判賠36萬元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彭姓男子因竊盜被判刑定讞,並須強制工作3年,後來泰源技訓所發函新竹地檢署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但因承辦書記官2016年10月24日應發出之公文,卻遲至2017年2月14日始發出,害彭延長強制工作4個月,也延後執行本刑,他提告請求國家賠償6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新竹地檢署須賠償36萬元確定。

彭男主張,他因竊盜案件遭判刑1年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他在2014年5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後,泰源技訓所發函免予繼續執行他的強制工作。

彭說,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法院的資料後,卻因書記官延誤,遲至2017年2月14日始發函給高檢署,由高檢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7日,向高院院聲請裁定,高院在2017年3月1日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他之強制工作。

彭表示,聲請免除伊強制工作之作業流程依一般正常作業流程,應約於2016年11月1日可完成,新竹地檢署多他執行強制工作4個月,並使本刑延後執行,已不法侵害伊人身自由,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及損害,應賠償60萬元。

一審判決駁回彭男的請求,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新竹地檢署所屬書記官遲誤發出函文,致彭男延後停止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開始執行本刑,侵害彭的人身自由,判賠36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