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吵架竟下重手!持滅火器重擊+拳打腳踢 火爆男下場曝
▲陳姓男子去年9月因細故與鍾姓男子起爭執,竟持滅火器朝其頭部重擊,再徒手以拳頭、腳踩方式攻擊頭部後離去。(資料照/民衆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9月間中午在中壢區某公園與友人聊天之際,突與鍾姓男子起口角,陳男突持滅火器朝鐘男頭部揮擊,待其倒地後再徒手毆擊、腳踩頭部後離去,鍾男則經路人協助報案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但否認有殺人之犯意,法官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4歲陳姓男子於去年9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中壢區華祥二街附近,因細故與鍾姓男子起爭執,2人發生拉扯後,陳突滅火器朝鐘頭部揮擊倒地,還徒手以拳頭毆擊鐘頭部,再以腳踩踐踏鐘頭部後才離去,倒地的鐘姓男子奄奄一息,幸經旁人急忙向119通報送醫後幸運救回一命,其中頭部與臉部多處有撕裂傷、左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左眼血腫瘀傷等傷害,案經中壢警分局循線查獲陳男到案;檢方復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證人證詞、扣押物品滅火器、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
法官認爲,檢方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然查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前並無任何恩怨,僅因偶然口角發生衝突,被告並無殺害告訴人之動機,被告持滅火器攻擊告訴人之行爲僅1次,嗣後則以拳頭、腳踹其頭部,告訴人送醫院急診縫合後,並無留院觀察,告訴人自行離院,傷勢尚非危及生命,無從認定被告有殺人之犯意。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一時口角,竟持滅火器、徒手攻擊告訴人頭部,造成告訴人傷勢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法官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