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國體法會員規範與否 足協已行文FIFA確認
▲國內足球協會對於國體法規範的個人會員規範解釋上仍有疑慮。(圖/資料照)
針對體育署署長林德福15日在國體法相關記者會上提出,足球協會因FIFA(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國際足球總會)未提出相關規範,仍然適用一般民衆以個人會員身份加入的措施,不過在相關條文規定上,確實沒有允許個人會員。
根據FIFA規範法規(standard statutes)第10條規範,對各會員協會的成員組織有以下規定,協會成員必須據以下身份:俱樂部、區域協會、聯賽、球員、裁判、教練身份,符合上述規定,才得以程序申請加入會員。
條文的確沒有允許一般民衆以個人身份加入,但也沒有明文禁止,林德福也在記者會上表示,FIFA沒有提出相關條文禁止,且當時足協是因爲個人會員派系對立,在FIFA建議下采團體會員制,並非禁止個人會員。
不過這樣的解釋,確實有模糊地帶,對此足協秘書長陳威任指出,目前已經行文FIFA做確認,在FIFA迴應之前,足協先依FIFA的相關條文運作,且國體法也有相關規定,會員部份可遵從國際單項總會規範運作。
依據FIFA規範,會員協會組織章程規定修改後,需要回報FIFA,而FIFA有權利針對修改內容做出同意或建議修改甚至否決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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