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聊生?解讀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修訂 三種太平官要淘汰
官不聊生?解讀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修訂,三種太平官要淘汰。(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24日報導,最新一期大陸《中國紀檢監察》雜誌刊發了河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杜道泉的署名文章。在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新增內容時,杜道泉提到「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爲」「新官不理舊帳」「慢作爲、假作爲」等三個案例,拒絕「太平官」。
他寫道,《條例》新增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爲的處分規定。實踐中,有的黨員幹部滿足於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外推。比如,某街道辦事處在依法開展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遇到相關羣衆不理解甚至個別村民爲謀取非法利益煽動羣衆聚集的情況。時任街道黨工委書記不但不衝鋒在前、給羣衆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反而擔心自己的職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現場處置調度,等待上級介入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條例》針對此類現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條新增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視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有利於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用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詮釋對黨忠誠、爲黨分憂、爲黨盡職、爲民造福。
《條例》還充實對「新官不理舊帳」行爲的處分條款。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不積極履職,消極迴避、推卸責任。比如,某縣委書記對前任領導任職期間拖欠農村保潔人員工資問題,不積極協調解決,認爲是前任留下來的債務,跟自己任職期間的行爲沒有關係,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針對此類現象,《條例》在對黨員幹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爲作出處分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對「新官不理舊帳」行爲的處分條款,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要切實負責,積極推動解決,不得對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否則根據具體情形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杜道泉還提到,慢作爲、假作爲是損害羣衆利益問題的典型表現,暴露出個別黨員幹部擔當精神不足、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實。比如某縣委書記對於依法處置違規建設商品房問題不重視、不積極,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前往現場督導處置,僅僅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但卻向上級報告已經前往現場處理並妥善解決,最終導致部分基層人員使用虛假材料層層上報,與現實情況嚴重不符,造成不良影響。
對此,《條例》着眼解決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在第一百二十六條對黨員幹部不作爲、亂作爲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新增對慢作爲、假作爲等損害羣衆利益行爲的處分規定,通過制度推動黨員幹部勤勉敬業、積極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