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派水利會 四不像怪物

臺灣的農田水利組織,從日據時代的「公共埤池組合」或「水利組合」,光復後的「農田水利協會」,以迄目前的「農田水利會」,均是採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型態,並且是混雜私權與公權力執行的色彩。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爲宗旨,爲公法人,即是反映出這樣的歷史脈絡。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號及第628號等解釋亦指出,農田水利會系秉承國家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法人,法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團體內部意見之形成,依憲法之民主原則,不僅應遵守多數決之原則,如果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所形成的內部規範也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等要求。

依行政院通過的修正草案3個條文,主要是第40條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以及第23條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依農委會規畫,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爲公務機關,同時將該會農田水利處升格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及6個分署,並將各農田水利會納入該署,共同辦理全國農田水利事務。如此一來,農田水利會的法律性質,將從地方社團法人丕變爲一般公務機關,在中央權力直接介入接管的情況下,農田水利會不但喪失自主運作的權能,同時會員權利也遭剝奪,根本已經悖離司法院大法官揭櫫的法人自治原則,侵害人民權利,有違憲之虞!

其次,從近年來政府再造的趨勢來看,針對科層式官僚機關造成效率不彰、權責不明等弊病,多采取組織與人事鬆綁進行改革。其中之一就是機關法人化,例如我國、日本、英國、法國、南韓等國的行政法人。如今民進黨對農田水利會的改革竟是將其由公法人改製爲公務機關,同時還疊牀架屋成立農田水利署的體系組織,這樣的「法人機關化」,根本就與改革潮流背道而馳。

更嚴重的是,粗糙修法可能帶來的適法性問題。政府雖宣稱此次修法,農田水利會改製爲公務機關,但在《組織通則》第1條賦予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地位規定未修正的情形下,未來農田水利會卻極可能成爲既不是行政機關,亦非社團法人、行政法人的四不像怪物。而且未來會長及專任職員皆由官派,本身就已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守《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修正草案卻又明定「準用」,不僅多餘,也造成適用法規的疑義。

此次修法如果只是消滅水利會公法人地位,趕着「殺人」,「後事」卻草草了事,只怕未見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的喜稅,全民卻要承擔其「昇天」後的苦果!

(作者爲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