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沙坡頭區農村宅基地處置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沙坡頭區農村宅基地處置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沙坡頭區農村宅基地處置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沙坡頭區農村宅基地處置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依法充分利用農村宅基地,規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秩序,盤活農村宅基地資源,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沙坡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批准建設住宅佔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主體,依法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管理。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指導宅基地合理佈局、閒置宅基地利用和閒置農房利用;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佈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二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置換與退出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置換與退出是指農戶將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自願退出置換或永久退出,在鎮村規劃保留的村莊中置換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權或給予一次性補償的行爲。宅基地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中登記的面積爲準。

第五條下列情形可予以置換:

(一)在鎮村規劃中不予保留的村莊,農戶有宅基地且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二)在鎮村規劃中保留的村莊,農戶原有宅基地不符合村莊規劃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三)其他需要宅基地使用權置換的。

第六條對鎮村規劃中不予保留的村莊中自願退出宅基地、符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一宅”規定的農戶,可通過置換鎮村規劃中予以保留的村莊取得新宅基地。退出需置換的農戶原宅基地面積超出《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面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標準:使用水澆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70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40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戶不得超過540平方米)的部分,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原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予保留村莊的原宅基地面積低於自治區規定面積的,在置換鎮村規劃予以保留村莊的宅基地面積時,置換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面積。

第七條在鎮村規劃不予保留的村莊,農戶自願退出宅基地且暫不建房的,由鎮村按照程序登記公示,報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頒發宅基地申請資格權憑證。農戶有建房需求時,根據憑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經審覈後在鎮村規劃中予以保留的村莊內置換一處新宅基地。

第八條對自願永久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農戶,在確保其擁有固定住所和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前提下,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鄉鎮不再爲其審批新的宅基地。

第九條農戶退出宅基地的,在取得宅基地申請資格權憑證或獲得一次性補償資金後,將不動產權證書交回所在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統一辦理不動產權註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第十條鎮村規劃中保留的村莊範圍內的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採取補償的方式收儲再利用;鎮村規劃不予保留村莊的宅基地可復墾爲耕地,復墾爲耕地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確權爲承包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

第十一條在鎮村規劃不予保留的村莊施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把置換出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用於補充鎮村規劃保留的村莊新增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對調劑到規劃保留村莊的建設用地指標,根據鎮村規劃,優先保障有宅基地申請資格權憑證的農戶。

第十二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置換存量或新增建設用地的,經所在村民委員會審覈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農用地轉爲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第十三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是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由轉讓方依法將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行爲。

第十四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鎮村規劃中保留的村莊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可實行有償轉讓,也可通過繼承(繼承人可爲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贈與等方式進行無償轉讓。農戶轉讓宅基地後,不再爲其審批新的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由轉讓方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後,轉讓方和受讓方依法簽訂轉讓合同,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轉讓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移。

第十六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轉讓方的宅基地用益物權隨之轉移。

第四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入股

第十七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是指農戶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以租賃的方式給承租人居住或開展經營活動的有償使用的行爲。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入股,是指農戶將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通過折資入股的方式,參與企業經營收益分紅的行爲。

第十八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保障權益、集約節約、高效利用、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十九條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採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承租人利用租賃、入股的宅基地和住宅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和住宅進行復合利用,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入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出租合同期限最高年限爲二十年,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儲的租賃、入股所得歸村集體所有。

第五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程序

第二十條宅基地使用權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通過轉讓、贈與、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

第二十一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存在權屬爭議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流轉。

第二十二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備案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人通過轉讓、贈與的方式流轉其宅基地使用權後,不得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受讓或受贈的宅基地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申請書;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四)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出資設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用於先期墊付鼓勵農戶自願退出的宅基地補償資金。

第二十五條沙坡頭區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沙坡頭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退出補償基金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暫無條件支付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的,可申請預借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收回宅基地流轉產生的資產收益優先償還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

第二十七條宅基地退出補償基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覈,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一管理並審批發放。

第七章 法律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宅基地使用權人通過依法流轉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剝奪和侵害。

第二十九條嚴禁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條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堅決打擊私自流轉、違規建設等違法行爲,對在流轉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責任部門、鄉鎮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將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第三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文本格式、宅基地申請資格權憑證由沙坡頭區農業農村局統一制定,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指導價格由沙坡頭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6日。

來源: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