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設備登記證到期 將強制拆除

經濟部擬修法增訂再生能源設備登記證到期後「強制拆除」條款,且溯及既往,包括現有地面型及屋頂型光電、約上萬家大型及家戶型案場適用。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擬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再生能源設備登記證到期後「強制拆除」條款,違者最高罰一五○萬元,並且將溯及既往,估計包括現有地面型及屋頂型、約上萬家大型及家戶型案場統統適用。此外,針對達一定規模的新建物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這次修法也將要求管委會須負起維護及回收光電板的責任,並且訂有罰則,影響層面擴大。

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已明訂新建、增建、改建的達一定規模建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經濟部近日再次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新增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光電設施管理、維護及到期拆除之責任,違者可處卅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此舉將增加管委會及社區住戶的管理成本。

經濟部能源署官員表示,相關法規的修訂目的是強化「後市場管理」。尤其針對日益普及且設置量龐大的光電設置,因應未來回收清理,目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子法規定已明訂,業者應繳交太陽光電板回收清理費用一千元/KW,這次修法則明訂「強制拆除」,以利日後回收,避免形成公害。

針對光電後市場管理有兩大修法重點。第一是增訂第四條之一,明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註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設置者應將其設備拆除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當措施處理,違者可罰卅萬至一五○萬元,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官員坦言,這主要是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風機興建多在國有地上,合約已明訂到期要恢復原狀。

第二是針對未來實施的第十二條,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亦加強後市場管理,因此增訂十二條之二,明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起管理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責任。之後,光電設備登記證到期,也要適用第四條之一,負責拆除。

業界人士表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是建商,建商之後會將設備讓渡給管委會或個人,因此管委會要負起維護、及拆除之責任。

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表示,大型地面及屋頂型光電業者,都已與地主約定好,發電設備到期後會拆除光電板,因此大型商業案場執行拆除,沒有問題。但現有不少家戶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論是自用或是售電給臺電,未來發電到期後也應強制拆除,在執行上挑戰大,部分屋主及地主有可能不願意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