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用地弊案 上下交相賊

臺南光電疑涉弊案,在臺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年餘後,日昨檢方以證人傳喚市長黃偉哲,案情是否升高?衆所矚目。

光電用地變更,依現行區域計劃非都市土地變更機制,按其面積規模分三種審議方式:

一、面積二公頃以下,在原使用分區下,由地方政府審查同意變更使用地別。簡便快速,向爲業者偏好,但區域計劃施行半世紀以來,同一業者採「化整爲零」圈地,在同一區域以每案低於二公頃申請用地變更,如「狗皮膏藥」多案近鄰而不毗連,唯獨光電而已。

二、面積二公頃以上影響原使用分區畫定目的,中央將三十公頃以下委由地方政府組成專責審議小組(俗稱區委會)審議是否許可開發。雖有外聘專家會同審查,但地方首長也能有效掌控,因需變更使用分區,審議費時,除非區位具有重大誘因,否則遠不如前者受到業者青睞。

三、面積三十公頃以上,由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審議,外力難以介入,業者能避就避。

上述原則雖通案適用,關鍵在於是否落實審查,取決地方首長態度。經濟部能源署訂定興辦事業計劃審查作業要點,要求應就事業計劃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往往流於形式。此外,認定光電屬於公用事業,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也有爭議。

至於農委會(農業部前身)一○九年七月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雖然是亡羊補牢,但大患已成,且興建光電設施二公頃以上持續與農漁爭地。此外,也有變更用地後,不進行後續開發,圈地待價而沽。

光電是蔡政府重要施政,中央大開綠燈,地方政府逢迎上意,業者投其所好,上下交相賊,今日亂象,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