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論壇】完善生態補償 共護綠水青山
(原標題:【光明論壇】完善生態補償 共護綠水青山)
【光明論壇】
作者:羅胤晨 文傳浩(分別系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重慶財經學院綠色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雲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雲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方式,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作爲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具有合理平衡生態保護者與生態受益者間利益關係的作用,是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的關鍵制度保障。近日,《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面向社會公佈,並將於6月1日起施行,標誌着我國生態保護法治化建設邁入新時代。
我國對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探索,最早始於1999年推行的退耕還林工程,並對應實踐形成森林生態保護補償模式。隨後,生態保護補償的類型及對象開始向草原、水流、溼地、荒漠和海洋等各類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擴展延伸,並同步形成跨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保護補償實踐不斷向縱深推進,不過現實看,仍面臨補償範圍受限、補償週期模糊、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之間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不暢等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爲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統籌謀劃、全面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及相關領域改革,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進入加速推進期。作爲我國首部專門針對生態保護補償的法規,《條例》的頒佈標誌着中國生態保護補償開啓法治化新篇章,將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從戰略層面看,《條例》頒佈有利於構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促進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條例》所規定的各類生態保護補償形態及方式,將對提升山地、草原、森林和湖泊等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構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起到助力作用,同時也爲生態保護權責落實、資金多元渠道融通等保駕護航。《條例》所規定的跨地區、跨流域等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形式,本質上是一種資金經由較發達地區循環流動至重要生態保護地區的空間資源再配置過程,爲促進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更爲堅實的制度支撐。
從執行層面看,《條例》頒佈有利於穩固成熟實踐經驗,穩定各方生態保護主體預期。經過長久探索,我國已在生態保護補償領域形成諸多成熟經驗,將經過實踐驗證、行之有效的現實經驗、政策選擇等上升至行政法規層面予以固定強化,形成制度規範,將對穩定政府、企業和民衆等各方主體預期,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產生積極作用。例如,新安江於2012年起試點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皖浙兩省堅持“成本共擔、利益共享”理念,通過協議落實各自生態保護補償責任和義務,以生態保護補償爲紐帶,促進流域保護與發展的良性互動,實現“一江清水共保、共治、共享”,試點中積累的有益經驗發揮了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從實踐層面看,《條例》頒佈有利於實現生態保護補償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融合。傳統生態環境政策較爲注重生態效益,相對忽略經濟和社會效益,使生態保護補償缺乏可持續性。《條例》的適時發佈,爲生態保護補償實踐工作提供更精準、更可持續的政策指引。例如,以碳市場交易形式實現的湖北“毛竹碳匯造林”模式,便是在探索“政府引導、機構參與、農民受益”三方協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基礎上所建立,旨在形成保護生態環境、提升羣衆收入、促進綠色發展的良性循環。依照《條例》,可採取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等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方式,以制度保障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
生態保護補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各類不同主體、部門和區域。《條例》的施行,將帶來一系列變化。
對於政府來說,一是明權責。《條例》明確了生態保護補償的適用範圍、補償方式、資金渠道和權責關係等,爲進一步深入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增強了相關政策措施的規範性和權威性。二是增質效。可使有關部門更有計劃、更高效地進行資金投放,建立起穩定的生態補償資金投入機制,也將驅動各級政府有的放矢地提升橫縱向補償資金的使用效率和精準效度,真正“把錢用在刀刃上”。
在市場方面,一是擴潛能。從補償資金來源看,市場力量亟待開發挖潛。未來的生態保護補償,將在產業扶持、人才支持和優惠貸款等多元化方式上迎來更多發展機遇。二是促推廣。按照《條例》,未來中央與地方的鏈接互動必將更加頻繁豐富,藉助聯席會議協商機制,可將成熟有效的實踐經驗以示範案例等多元方式強化宣傳推廣,形成“試點-示範-推廣”機制。
對於社會公衆來說,一是聚主體。對照《條例》要求,可通過明確生態保護補償方式及範圍,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建立多元社會主體交易機制,激發社會各界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二是融效益。《條例》爲社會資金更多元深度參與生態保護補償指明瞭方向,未來將會有更多生態保護地區融合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創新生態產品價值驅動地方產業可持續發展,同步提升生態保護主體的獲得感、幸福感。更爲重要的是,《條例》的頒佈將進一步強化對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和實施效果的宣傳,幫助提升公衆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保護補償重要性的認識,在全社會涵育形成“人人愛護環境、人人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
《光明日報》(2024年05月10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