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獨董吳昌伯被禁開股臨會 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光洋科(1785)公司經營權之戰,商業法院裁准以100萬元擔保禁止吳昌伯開股臨會,吳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不得召開股臨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光洋科(1785)公司經營權之戰,獨立董事吳昌伯在上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玉璟及臺灣鋼鐵公司聲請「定暫時狀態」,商業法院裁准以100萬元擔保禁止吳開股臨會,吳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不得召開股臨會確定。

最高法院「定暫時狀態」的效力是,去年12月27日禁止開股東會的裁定有終局裁判效力,也因此吳昌伯違反商業法院裁定開股臨會被罰錢的處分無誤。

吳美慧代表的玉璟及臺灣鋼鐵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準吳昌伯27日召集光洋科公司股東臨時會,因爲事由均爲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吳召集27日股東臨時會非爲公司利益且無必要。

玉璟等公司表示,爲免光洋科公司、員工及全體股東發生重大及難以回覆之損害,請求法官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吳昌伯召集27日股東臨時會,商業法院裁定以100萬元擔保,准許玉璟等公司聲請,吳昌伯提抗告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