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內政部大幅放寬
▲▼ 內政部積極推動國籍法,12日通過放寬不良素行認定辦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內政部12日部務會報通過「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該草案是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國籍法規定,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相較於「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已大幅放寬認定標準。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佈施行。
內政部表示,認定辦法經過嚴謹的討論過程,並廣納各界寶貴意見,最後在衡平考量社會安全維護及新住民權益後,認定不良素行有4種型態,包括: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7項重大行爲,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三、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四、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爲,但其情可憫、是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
內政部指出,認定辦法對不良素行的認定非常嚴謹,除依法院判決確定結果認定外,事實認定部分,也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認。此外,有不良素行者,處罰執行完畢,或經過2至3年未再有不良行爲,得認定爲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
內政部強調,內政部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採取開放、歡迎的態度,但同時也要提醒外國人入境後、居留我國期間,應遵守我國法律秩序,共創安和樂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