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銀行原董事長李志明被提起公訴
中新經緯11月18日電 據高檢網18日消息,日前,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10月11日,貴州省紀委監委通報,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9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志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爲獲取個人升遷,搞政治攀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津補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申請貸款、租賃商鋪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志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志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貴州銀行披露,李志明1996年7月畢業於武漢大學金融學專業,獲學士學位(函授);1999年12月畢業於湖南財經學院(現湖南大學)金融學專業,獲碩士學位。
1982年3月,李志明進入銀行業,任中國農業銀行監利縣支行黃穴營業所信貸員,在農行工作至2011年1月;同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深圳發展銀行武漢分行行長助理;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任湖北銀行行長助理;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銀行副行長。2017年12月,李志明於加入貴州銀行,並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作爲貴州銀行黨委書記候選人、董事長候選人,自2018年4月起任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2021年1月28日,李志明辭任貴州銀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