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工總苗豐強與高科技業提3大憂慮
立院過國安法、兩岸人民條例,工總苗豐強緊急廠商會議提3大憂慮。(本報資料照片)
上週五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修正草案,業界至感憂慮與關切。爲此,工總苗豐強理事長今天下午緊急邀集國內高科技廠商進行視訊會議,包括聯發科、臺積電、宏達電、原相等國內重量級廠商的法務長,均親自參與討論。對於這樣一個高強度的管制法律,業者雖然感謝政府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法意,但也因兩法中均存有非常多的不確定法律定義與範圍而感到憂心。
此次會中業者關切的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極不明確,對於需要被保護技術範圍與受管制人員也不清楚,對於補助的範圍、比例、金額、門檻的定義都沒有討論,更何況國家的關鍵技術很多時候,是經由多個次級技術的累積,政府的委託案或補助案有時是透過多層次與多家公司同時在執行,直接間接委託或補助如何定義,如何規範,如果企業都不能掌握自己的責任範圍,對個人與企業都將造成重大隱憂,甚至影響參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開發與研究。
各界雖然都認爲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研發自主性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執法之重點,因此,在經過充分討論後,獲得以下結論與建議。
第一: 由於「經濟間諜罪」涉及刑責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對於「實質控制」、「國防需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名詞定義必須明確且具體。尤其是對於「經濟間諜」必須要有確切的主觀犯意與具體行爲始能認定。
第二、未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國安法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建議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滾動修正適當界定。因爲最熟悉相關技術,且與相關技術之保護最有切身利害關係是各個高科技產業。另外,鑑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涉及諸多產業領域,而部分產業領域之高階技術水平,可能隨產業趨勢輿國際局勢快速變動,建議須先建置一套風險評估之架構與模式,同時應建立妥適、可受檢驗與公平的審查機制,避免構成要件不明確或適用範圍過大之問題。最後建議可採正面表列,並依產業界之特殊需要與有正當理由時,申請項目排除。
第三、產業界非常擔心對 在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採取「事前審查制」,可能會影響企業營運和研發活動以及商務運行,更可能直接影響高科技產業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技術合作或投資(包括既有計劃之進行及未來計劃之參與)之意願,且可能增加員工參與核心關鍵技術相關專案之意願,對企業在研發人才之運用與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對於核心技術人才之管制,工總有以下建議:對於正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的進行中案件應該不溯及既往;未來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核心關鍵技術之限制範圍;應明訂那些對象將受到限制;除應明定政府補助或出資的一定基準外,也應考慮業別與技術屬性,確保合理與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