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釋2筆國有地助碳匯 4月30公告召標
國產署釋2筆國有地攜手中興大學造林助碳匯,4月30公告召標。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國產署過去拋出國有土地助碳匯規劃,今(29)日確定攜手中興大學於宜蘭三星鄉、臺東池上鄉釋出2筆原爲砂石場、臺鐵舊機廠的低度利用國有地進行造林,預計4月30日對外公告召標。
國產署副署長李政宗說明,三星鄉土地爲21.66公頃,爲廢棄砂石場,池上鄉71.98公頃國有地原爲臺鐵舊機場,其中,三星鄉每年土地權利金爲不低於15萬元,池上鄉權利金不低於90萬。
國產署指出,兩土地租金爲申報地價年息的1%。本案與中興大學合作,雙方達成共識,地價稅將由中興大學負擔。另外,國有地上造林所取得的「減量額度」歸得標產廠所有,但10%要提供給國產署媒合給中央機關或國營企業使用。
國產署表示,投標企業資格爲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公司,但不允許共同投標,4月30日將正式公告,投標日至6月6日截止,預計6月7日公佈得標結果。
得標廠商須在簽約2年內,向第三方查驗單位完成減量額度確認;5年內要向環境部完成註冊;租約一期爲10年,最多可續租5次,等於最長租期60年。
另外,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及相關子法已明定「減量額度」名詞定義,「碳權」爲國內俗稱,混用於多種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中,國際並無此用語,爲避免外界混淆,國產署網站建立「國有土地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問答」專區提供相關問答供參,以利各界瞭解國有土地產生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民間俗稱的「碳權」,該減量額度依氣候法所爲行政管制措施而衍生經認可的公法上權益,與國產法規定之「權利」屬性不同,非國產法規定「權利」財產。國有土地產生的「減量額度」,非國產法定義的國有「權利」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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