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釋憲案爭議條款均違憲 部分條文因出於當事人自願而合憲
▲憲法法庭宣判國會擴權釋憲案。(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釋憲案,作出判決。引起爭議的「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等等規定,均遭宣告違憲。不過例如「總統受邀進國會國情報告」、「主動提出調查資料」等等規定,只要當事人自願就好,大法官並未判決違憲。
本次判決內容,因主文冗長,審判長大法官、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唸了20分鐘,之後再請大法官蔡宗珍補充說明判決理由,又使用了10分鐘。而本案判決與7月間的暫時處分一致,主要受爭議的條文,均因牴觸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遭宣告違憲。
其中「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部分,大法官認爲,修法後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立法院國情報告,這部分對總統無憲法上拘束力,總統是否進立法院不受本規定拘束,大法官並未宣告違憲。但後續規定總統要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時限內進立法院國情報告、還有立委可口頭提問等規定,大法官則判決違憲。意思就是,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若自願進立法院報告,沒有違憲;但若要求總統提出報告書、接受質詢,均屬違憲。
另外針對行政院的「反質詢」部分,倘若行政院長接受質詢時願意回答質詢以外的問題,並未違憲。但若要求行政院「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提供國防、外交等明顯立即危害,或者應秘密事項的規定,遭宣告違憲。另外要求行政院長、部長「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同意」,不得缺席,這項規定違憲。若行政院被質詢人違反前開規定,立法院還能對其罰鍰2到20萬元,甚至移送彈劾或懲戒,這部分也宣告違憲。
「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部分,大法官大多認爲這是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行之有年,因此宣告不受理或合憲。但要求被質詢人念「具結誓詞」部分,之後甚至可以罰緩2到20萬元,遭宣告違憲。
「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部分,大法官認爲國會本來就有調查權並舉行聽證,這部分也合憲或是不受理。但若對於不配合調查、聽證的法人或私人,予以罰鍰1萬元,這部分違憲;對官員罰鍰1到10萬元,也是違憲。另外官員若拒絕立法院調查或受邀到聽證會時,立法院可以送糾正、糾舉、彈劾、懲戒,這部分也是違憲。而私人出席聽證會,若作虛僞陳述會遭立法院罰鍰2到20萬元,遭宣告違憲。
此外,立法院在《刑法》新增「藐視國會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違憲。
以上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也宣告自即日起失效,大法官並未宣告限期失效的落日條款。
▼司法院長許宗力,光是判決主文就念了20分鐘。(圖/翻攝司法院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