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公開徵集影響營商環境建設問題線索
關於徵集影響營商環境建設問題線索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督促解決影響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徵集5個方面的問題線索及意見建議:
一是阻礙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的問題線索。
1.限制外地經營主體進入。有關地方和單位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或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不合理條件,提高外地經營主體准入門檻。
2.設置不合理業務壁壘。有關地方和單位以註冊地、所有制、組織形式等條件,排斥、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
3.限制市場退出。有關地方和單位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暫停辦理流程、故意拖延等手段,爲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爲了片面追求本地區經營主體數量增長或未認真落實企業註銷“一網通辦”制度,導致企業註銷難。
二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的問題線索。
1.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地方和單位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實施其他排除、限制競爭行爲。
2.實行地方保護。有關地方和單位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採取歧視性措施,實施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3.利用優勢地位開展不正當競爭。有關國有企業、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妨礙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等其他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4.限制經營和指定交易。有關地方和單位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三是影響政務服務和行政效能方面的問題線索。
1.政務服務不便利。有關地方和單位政務服務場所設立不集中、窗口設置不合理,政務移動應用程序數量多、重複註冊等,強制要求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材料;政務服務熱線接辦效率不高,投訴建議機制不完善,未認真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重點事項和要求。
2.政務服務不規範。有關地方和單位在審批中額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落實不到位。
3.政務數據不共享。有關地方和單位系統不聯通、數據難共享,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應用不到位,數據共享覈驗事項仍要求提供實體證照或紙質材料,不同信用管理平臺之間信用信息不聯通、信用修復進度不一致。
4.執法檢查不規範。有關地方和單位執法檢查缺少合理統籌安排、過多過頻,簡單粗暴、畸輕畸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關工作人員藉機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等。
5.政企溝通不到位。有關地方和單位政策出臺前未充分聽取和吸收企業意見,出臺後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不夠,政策調整和執行“一刀切”、“急轉彎”,政府與企業缺乏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係不到位。
四是侵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方面的問題線索。
1.政府承諾不兌現。有關地方和單位內卷式招商,不顧實際給予政策優惠,但以各種藉口拖延不予兌現;在無分歧的情況下拖欠企業賬款。
2.違規干預企業經營。有關地方和單位違規干預經濟糾紛,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隨意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影響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
3.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有關協會、商會強制入會並收費,或依託行政影響收費,或通過評比達標表彰、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等。
4.中介服務機構亂收費。從事檢驗、檢測、評估、認證、鑑定、公證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壟斷經營、強制服務、不合理收費等。
5.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有關地方和單位未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知識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對經營主體申請商標審查緩慢等。
五是影響擴大開放方面的問題線索。
1.通關服務不便利。有關地方和單位在口岸查驗、監管執法等方面協作配合不夠、工作效率低下,導致邊境口岸通關效率低,影響企業進出口貿易等。
2.對外資企業實行歧視性措施。有關地方和單位在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領域外,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爲由排斥或歧視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享受政策設置額外條件等。
同時徵集對政府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方面的意見建議。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將對收到的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進行彙總整理,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及時研究處理。對經營主體和羣衆反映強烈、帶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重要問題線索,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將直接派員進行督查。經查證屬實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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