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保險機構改革化險
9月1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保險業風險。
《若干意見》要求,建立以風險監管爲本的制度體系。完善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強化逆週期監管。優化償付能力和準備金監管政策。制定風險處置規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機制。規範保險產品設計和利益相關方權利義務,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若干意見》強調,持續防範化解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預警體系,壓實預警響應責任。強化風險監測分析,跟蹤研判重點領域風險。加強久期和利率風險管理。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
《若干意見》還指出,穩慎推進風險處置。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保險機構改革化險。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對風險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保險機構,收繳金融許可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強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協同推進風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