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藥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在國藥集團的探索與實踐
導語
本文是“國藥集團建設財務管理體系的實踐與思考”系列文章第四篇。本系列的第一篇爲“國藥集團:"";第二篇爲““;第三篇爲”“。(點擊藍字即可閱讀)
【摘 要】財務總監委派製作爲“兩權分離”下維護和鞏固出資人和經營者委託受託關係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集團型企業中應用廣泛。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來在財務工作中一直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隨着集團的發展,合併範圍戶數不斷增加,集團內委派財務總監隊伍也日益壯大,集團在不斷探索與實踐中持續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財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財會監督不斷加強,爲促進集團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開展總會計師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委派的試點。2017年,根據《關於在中央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資發評價【2015】175號),國務院國資委向部分中央企業委派了總會計師。委派總會計師作爲國資委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管的重要舉措,從試點走向全面鋪開。
一、國藥集團財務總監委派概況
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藥集團)自2010年1月發佈《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對二級子公司財務總監(含總會計師)一直實行委派制,集團主要二級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也根據集團及上級公司要求落實財務總監委派制度。隨着集團經營規模的不斷髮展,集團合併範圍企業戶數從2010年的337戶增至2021年的1633戶,委派財務總監(含對部分企業委派的財務部門負責人)從80名增加至1439名。部分零售門店或其他小型企業財務工作由上級公司代管或託管,沒有委派財務總監的現實需要。
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逐級落實加強了企業經營管理事項中的財務管控,有效防範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保障了集團及上級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支撐了集團的高質量發展,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財務總監委派制在國藥集團實踐中不斷完善
隨着集團規模的擴大,委派財務總監隊伍不斷髮展壯大的同時,財務總監委派制在執行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新的問題,產生一些新的矛盾,如財務總監人選的任職資格如何規範、財務總監的輪換交流、專業履職考覈、財務總監的有效行權以及財務總監的履職能力建設問題等。針對這些問題,集團認真領會國務院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委派制的精神實質,以國務院頒佈的《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爲依據,以促進集團高質量發展爲標準,在探索與實踐中持續完善財務總監委派管理制。
(一)關於委派財務總監人選的任職資格問題
隨着投資併購步伐的加快,新設企業增多,單靠集團內部培養已不能滿足財務總監委派的需要。於是,集團所屬子公司通過加大財務總監社會招聘的工作力度來解決財務總監人選問題。對於委派財務總監人選的任職資格,絕大部分二級子公司都強調專業背景、任職資格或職稱以及工作年限。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在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地區,若設置較高的招聘門檻,則難以選聘到合適的財務總監人選,因此部分子公司只能降低對應聘者的專業、學歷、任職資格或職稱要求,導致委派財務總監隊伍良莠不齊,甚至個別委派財務總監在實際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職瀆職的情況。
對此,根據《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等要求,集團2020年修訂了財務總監委派管理辦法,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學歷、任職資格或職稱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具有財經專業學歷,一般應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會計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對集團所屬二級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提出更高要求,強調要具有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原則上應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或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職稱。
除學歷和職稱外,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人選的工作年限也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從事財務及相關管理工作5年以上,原則上應擔任企業財務、審計或相關部門正職3年以上,或分管企業財務、審計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集團所屬二級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要求具有10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原則上應具有3年以上(含3年)集團總部中層或重要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經歷。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人選的工作年限要求高於《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集團對學歷、職稱及工作年限設定了門檻後,規範了集團企業財務總監人選的任職資格,統一了集團企業財務總監的任職標準,提高了財務總監的整體素質。對於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擬選聘的實踐經驗豐富、專業能力強的人選,經上級黨委研究,在學歷、職稱或工作年限要求上可予以適當放寬。
(二)關於委派財務總監輪換交流問題
集團自2010年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在財務總監輪換年限管理上沒有統一規定,有的二級子公司委派的三級公司財務總監3年一輪換,有的10年未輪換。據統計,截至2019年年末,在同一子公司任職超過6年的財務總監共計90人,其中任職10年及以上達44人。
根據集團財務總監委派管理制度,財務總監在同一企業任職達到兩個任期(6年)就需要輪換。但在實際執行中,集團及子公司也面臨以下現實問題∶
一是集團所屬企業委派財務總監人才儲備不足。集團在《辦法》中提出“集團及所屬子公司應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委派財務總監隊伍和後備人才建設、培訓與儲備”,部分重點二級子公司在財務總監委派管理辦法中也明確提出“委派公司應建立儲備財務總監的管理體系,原則上下屬子公司數量超過5家的,至少應保證有1名儲備人員”(集團所屬上市公司A)和“根據下屬子公司的規模及數量,將逐步建立委派財務總監儲備管理體系,原則上保證1~3名儲備人員”(集團所屬上市公司B)。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人員編制及安置等問題,集團及子公司對財務總監的儲備管理缺乏長期規劃,實際落實也沒有完全到位。
二是部分委派財務總監長期跨省輪換面臨生活上的實際困難。集團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設有子公司,財務總監跨省輪換很常見,也是必須的。有的財務總監努力克服夫妻兩地分居困難,十多年一直在各地輪換,子女教育問題、贍養父母問題成爲長期在外輪換的財務總監的心頭之困。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對財務總監工作的積極性和效率效果也會有影響。
三是擔任中等規模以上企業的財務總監沒有適合規模或薪酬待遇的子公司可繼續輪換。部分財務總監兩個任期已滿後,由於沒有相應規模或薪酬待遇的子公司輪換交流,有的轉崗爲任職企業副總經理,也有的由於長期異地委派無法迴歸家庭所在地而乾脆辭職離開了國藥集團體系,從而給財務總監隊伍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爲保障委派財務總監獨立、客觀履職,同時也兼顧穩定性,集團在2020年新修訂的《辦法》中規定,在同一子公司連續任職滿兩個任期(6年)的,同時還能任滿一個任期以上的,原則上應當進行交流。同時,子公司也加大儲備財務總監力度。截至2021年年末,有財務總監儲備的子公司共計73戶,儲備財務總監共計113名;集團及各級子公司也加大公開招聘力度,2021年集團首次進行財務總監社會招聘,成功吸收十餘名優秀財務人才加入集團及所屬企業,充實了委派財務總監隊伍和集團高級財務管理人才儲備在任職企業實際履職超過6年未輪換的財務總監減少到77位,佔全部委派財務總監總人數的6.8%,其中在同一任職企業實際履職超過10年的只有13位,且主要集中在集團四、五級子企業。
(三)關於保障委派財務總監有效行權問題
國藥集團是央企中較早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的企業。在大規模投資併購民營企業後,大多數企業的總經理均由原民營企業小股東繼續擔任,上級公司委派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委派的財務總監需要將集團及上級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求及其他監管要求予以逐項落實,因此保障委派財務總監在任職企業有效行權尤爲重要和必要。
通過前期調研訪談,集團發現有委派財務總監在任職企業不享有財務人員的人事建議權,沒能參與到對財務核心崗位人員及下級企業財務總監委派人選的考評中。對此,集團在2020年新修訂《辦法》中強調財務總監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對任職企業及下屬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提出建議。任職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與配備,以及財務部門核心崗位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晉升、調動、獎懲等;財務部門負責人任免、考覈與評價、獎懲等;下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人選、考覈與評價、獎懲等,均要事先聽取財務總監意見。集團強調事先聽取財務總監意見,主要是爲了切實落實《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總會計師的意見”的要求。
此外,集團也發現有財務總監沒能參與到任職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不利於貫徹落實集團及上級公司相關監管要求。對此,集團也強調委派財務總監有權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要求對所參與決策或論證事項與財務相關的內容發表專業意見,財務總監的專業意見要作爲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這裡,集團的文件規定實際上是對“專業意見”及其作用的強調。
同時,集團也要求任職企業應當支持委派財務總監依法、合規、勤勉、忠實履行工作職責,有效行使各項工作權限,爲委派財務總監履職創造良好條件。
(四)關於對委派財務總監專業履職能力的考覈問題
委派財務總監作爲任職企業經營班子成員,多年來一直由上級公司按幹部管理權限和幹部考覈管理規定進行綜合考評,沒有將委派財務總監與其他經營班子成員相區別,也沒能形成上級公司對委派財務總監的閉環管理。
爲此,集團於2021年發佈《二級子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專業履職考覈管理辦法》,據此對委派財務總監實施專業履職評價。專業履職評價着重評價委派財務總監在組織落實年度財務重點工作任務方面的成效,不與具體經營指標相掛鉤。委派財務總監的專業履職考覈由集團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評分確定,原則上委派財務總監專業履職考覈佔委派財務總監年度綜合績效考評的權重不低於30%。
(五)關於如何提升委派財務總監專業履職能力問題
爲了加強委派財務總監能力的培養,進一步提升履職水平,充分發揮財務價值創造職能,集團決定實施財務高管人員素質工程,每年對財務總監和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專項培訓。2021年,集團成功舉辦了兩期財務專題培訓暨國藥集團飛鷹財務總監培訓班。兩期培訓共有來自集團所屬二級及三級子公司的110餘名財務總監(含財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內容涵蓋醫藥行業政策分析、財務戰略與變革、績效評價與業財融合、內部控制實踐與案例、財務數字化轉型、領導力與情商管理等多方面,受到大家的好評。集團所屬企業針對自身業務需要也積極開展專題培訓,並將培訓範圍從財務總監逐漸向各公司財務經理及財務儲備人才下沉。
三、對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思考與建議
(一)堅定不移地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指出,要以黨內監督爲主導,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財會監督首次納入黨和國家十大監督體系。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加強企業財會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國藥集團及各級公司要堅定不移地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作爲集團委派的財務總監,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認真落實國務院國資委和集團的財會監督工作要求,強化專業崗位職責,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財務管控,及時向出資人報告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防範經營風險和保障股東權益。
(二)結合實際,打破常規,實現有序輪換
外派財務總監輪換要考慮交流任職企業的規模、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水平、區域協同力度、是否混合所有制以及原薪酬水平等因素。國藥集團下屬1600多家子公司,理論上說,實現財務總監定期輪換應當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由於集團分佈在不同業態的各級子公司規模不同、控股主體不同、薪酬待遇不同,財務總監定期輪換產生實際困難。要實現財務總監定期輪換,一方面,集團可嘗試打破所屬二級子公司間組織壁壘,實現同一區域不同二級子公司所屬子公司之間財務總監的輪換和交流,降低跨區域輪換比例;另一方面,爲保障外派財務總監輪換的積極性,對於由規模大的企業交流到規模小的企業的財務總監,建議上級委派公司適當給予政策性傾斜。
(三)超前謀劃,加大財務總監儲備和培訓力度
要確保財務總監隊伍的高素質,必須實行超前謀劃。一方面,要加大集團內部培養考察力度,培養和用好內部優秀人才。要注重從應屆畢業生中錄用優秀、有潛力的財會人才,通過人員培訓、崗位輪換、鼓勵參加職稱及執業資格考試等方式,持續提升其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通過3~5年時間,逐步建立人才梯隊,爲儲備委派財務總監積蓄力量。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多層次財務人才培訓體系,將財務培訓列入年度預算,增強財務培訓的計劃性,緊密結合實際需求,加大對財務總監和核心財務骨幹的財務培訓力度,加強研討和交流,提高財務培訓效果。
(四)要重視建立學習型組織,持續提升履職能力
爲建設世界一流企業,契合集團高質量發展需要,委派財務總監要着重增強數字化思維能力、創新提效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和統籌協調能力,不僅要加強自身學習,也要引導財務團隊加強知識儲備和能力儲備,逐步建立學習型組織,不斷提升履職能力,爲建設世界一流財務管理體系打好堅實的人才基礎。
作者:
餘劍 | 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副主任
楊珊華 | 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
責任編輯:李斐然
來源:財務與會計 2022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