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35號(關於進口納米比亞羊肉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納米比亞共和國農業、水利和土地改革部關於中國從納米比亞輸入綿羊及山羊肉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納米比亞綿羊及山羊肉進口。……(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納米比亞共和國農業、水利和土地改革部關於中國從納米比亞輸入綿羊及山羊肉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納米比亞綿羊及山羊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納米比亞共和國農業、水利和土地改革部關於中國從納米比亞輸入綿羊及山羊肉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羊肉是指冷凍和冰鮮(剔骨和帶骨)綿羊和山羊肉〔羊經宰殺、放血後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後的骨骼肌肉〕(以下稱輸華羊肉)。

喉、舌、碎肉、肉糜、絞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其它副產品應一併去除,不允許輸華。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羊肉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設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可的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在納米比亞共和國農業、水利和土地改革部(以下稱納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輸華羊肉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註冊,獲准註冊的企業自注冊之日起後生產的羊肉方可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1. 納米比亞境內沒有羊癢病、綿羊痘和山羊痘和小反芻獸疫。

2. 納米比亞對口蹄疫實施區域化管理並獲得WOAH認可。

(二)供宰活羊須符合的條件。

1. 出生、飼養並屠宰於WOAH及中方認可的納米比亞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具有唯一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長農場。

2. 來自宰前12個月內沒有從納米比亞口蹄疫無疫區以外的地區或國家引進過任何偶蹄類動物的農場。

3. 來自於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藍舌病、裂谷熱、結核病、副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魯氏菌病、羊出血性敗血症、細粒棘球蚴病、羊流產沙門氏菌臨牀病例的農場。

4. 來自宰前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納米比亞動物衛生法規及WOAH規定的其他應申報羊病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5. 屠宰前在最後一個農場至少飼養了60天。

6. 屠宰前至少15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及綿羊痘和山羊痘疫苗。

7. 從未飼餵過含有反芻動物動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飼料。

8. 從未使用過雙方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三)加工過程要求。

1. 生產輸華羊肉的屠宰活羊:

(1)在中方註冊的企業屠宰、加工和貯存。

(2)依照中國和納米比亞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於生產輸華羊肉的羊實施宰前宰後檢查,結果合格。證明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牀症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2. 羊的胴體在屠宰後和分割前,在2℃以上溫度條件下至少預冷和熟化24小時,並保證相應時間內肉的中心溫度爲2℃至4℃之間。逐一檢查胴體背最長肌中央的pH值在6.0以下。

3. 輸華羊肉執行納米比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不超過中國和納米比亞的最高限量。

4. 輸華羊肉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和納米比亞法律規定的要求。

5. 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規定和標準,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未被交叉污染。

6. 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凍庫或冰鮮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羊肉的專用區域並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輸華羊肉每一集裝箱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納米比亞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納方應提供檢驗檢疫印章印模、獸醫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僞標識說明、證書電子信息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適用)。如發送證書電子信息應於證書籤發後48小時內通過中方指定途徑發送至中國海關。如有更改、變換,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納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覈查,納方應確保電子信息準確和安全。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輸華羊肉應使用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納米比亞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輸華羊肉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用中文和英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和英文標明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貯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羊肉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輸華羊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納米比亞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羊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羊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於零下15℃,冰鮮羊肉的中心溫度介於0—4℃之間。

貨物裝入集裝箱(海運或空運)後,在納米比亞官方獸醫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9月23日

公告下載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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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進口納米比亞羊肉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