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豬肉(含可食用豬副產品)進口

(原標題:海關總署: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豬肉(含可食用豬副產品)進口)

海關總署發佈通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於中國從俄羅斯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豬肉(含可食用豬副產品)進口。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號(關於進口俄羅斯豬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11號

圖爲中國海關大樓 圖片來自網絡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於中國從俄羅斯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豬肉(含可食用豬副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於中國從俄羅斯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豬肉是指冰鮮或冷凍豬帶骨或剔骨骨骼肌。

允許進口的可食用豬副產品包括:冷凍豬蹄(全蹄)/冷凍豬腳圈、冷凍豬尾、未煉製的豬脂肪(不包括內臟周圍的脂肪)、冷凍豬軟骨、冷凍豬骨、冷凍豬皮。

允許進口的其他可食用豬雜碎包括:來自於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的冷凍豬頭(包括冷凍豬腦、冷凍豬下顎、冷凍豬舌、冷凍豬耳、冷凍豬鼻、冷凍豬脣)、冷凍豬食管、冷凍豬氣管、冷凍豬喉骨。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豬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企業)應位於俄羅斯境內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以下稱俄方)認可的口蹄疫無疫區,及俄方批准的非洲豬瘟無疫區或生物安全隔離區,在俄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有關獸醫衛生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豬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方註冊,自注冊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方可向中國出口。未經註冊的豬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1. 俄羅斯境內過去12個月未發生過古典豬瘟,從未發生過豬水泡病和尼帕病。

2. 俄羅斯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相關規則和俄中雙方認可的口蹄疫無疫區以及雙方達成一致的非洲豬瘟檢疫要求開展豬肉對華貿易。

(二)用於生產輸華豬肉的活豬須符合的條件。

1. 在中國和俄羅斯認可的口蹄疫無疫區及俄羅斯批准的非洲豬瘟無疫區或生物安全隔離區出生、飼養並屠宰,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其來源。

2. 來自於屠宰前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炭疽、結核病、僞狂犬病、布魯氏菌病、副結核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徵和豬傳染性胃腸炎臨牀病例的農場,未感染旋毛蟲病和豬囊尾蚴病的農場。

3.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4.來自屠宰前過去6個月內未因發生中國、俄羅斯和WOAH規定的上述條款未提及的其他應通報豬病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場所。

(三)加工過程要求。

1. 用於生產輸華豬肉的活豬:

(1)在中方註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其來源。

(2)從未使用過雙方法律法規和/或適用的國家標準共同或分別禁止使用的獸藥和/或飼料添加劑。

(3)來源於符合《議定書》規定的無疫區或生物安全隔離區農場。

(4)在運往屠宰場前應由俄方逐頭進行臨牀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並對按統計學抽取的樣本進行非洲豬瘟檢測,確認結果陰性的運往屠宰場。

(5)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裡,沒有接觸過不符合《議定書》規定的豬、未在華註冊的企業的豬及其他動物。

(6)依照中國、俄羅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對用於生產輸華豬肉的豬逐頭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沒有非洲豬瘟及其他豬病症狀。證明所有屠宰豬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牀症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主要淋巴結,包括頜下淋巴結及腺體組織已去除。

(7)宰後使用人工消化法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法檢測旋毛蟲,結果爲陰性。

2. 執行俄羅斯國家禁用及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俄羅斯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3. 執行俄羅斯國家微生物監控計劃,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俄羅斯法律法規的要求。

4. 不得與其他種類動物產品、不符合《議定書》規定動物的產品、非本註冊企業的產品或不屬於非洲豬瘟無疫區或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規定和標準,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豬肉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未被交叉污染。

6. 產品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法律法規規定的獸醫和衛生要求,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7. 輸華可食用豬副產品還應符合《議定書》規定的其他加工衛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豬肉的凍庫或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豬肉的專用區域並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豬肉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俄羅斯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或英文書寫或打印(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俄方應提供官方檢驗檢疫/控制印章和標識、獸醫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僞標識說明、電子證書發送郵箱名稱或電子衛生證書系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適用)。如發送證書電子信息應於貨物運抵前通過中方指定途徑發送至中方。如有更改、變換,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俄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覈查,俄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和準確無誤。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豬肉必須使用符合俄羅斯和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接觸材料包裝,並使用官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劑對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消毒。輸華豬肉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註冊編號和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標明產地國、品名、規格、產地(具體到聯邦主體/市)、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應指明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經中方備案認可的俄羅斯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豬肉還應符合中國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俄羅斯註冊企業在聯邦政府信息系統獸醫領域的註冊號證明該企業及產品處於俄方監督之下。

向中國出口的豬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法律法規相關衛生要求,避免產品與任何來源的非洲豬瘟病毒接觸,並且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豬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豬肉產品的中心溫度不應高於-15℃;冰鮮豬肉的中心溫度應低於4℃。

貨物裝入集裝箱(海運或空運)後,在俄羅斯官方監督下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同一集裝箱不能裝載不同收、發貨人的貨物及其他貨物。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