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國外大學博士證書需經查證程序(李慶平)

教育部。(林志成攝)

拿到國外大學博士證書,需經過一定的查證程序無誤後,才能在我政府機關應聘公務員工作,給於相對稱的待遇。另應聘到公、私立大學任教,也需要查證的過程。負責查證的單位是教育部。

教育部在若干駐外大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設有文化組(1990年初改爲教育組),該組有一項業務,代表教育部在國外查證我留學生獲得博士學位的真僞。

1960年代末我駐美大使館即設有文化參事處,第一任文化參事是曹文彥先生。1979年1月1日我國與美國斷交,美國在臺北設美國在臺協會,我國在美國華府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其中有一組爲文化組,其業務及功能與大使館時期文化參事處相同。

1986年初,筆者應教育部指派爲駐美代表處文化組組長,當時行政院尚無文化部,故駐美代表處文化組的工作包括教育,文化業務。

1986年至1989年我在美國有兩個文化組,一是華府的駐美代表處文化組,另一是駐舊金山辦事處文化組。舊金山文化組主管美國西部業務,其餘各州及對美教育部、,新聞總署、及美國在臺協會總部有關教育文化業務,皆由駐美代表處文化組主管。

駐美代表處文化組與美國大專院校協會及美國各大學外籍學生顧問協會,保持密切的聯繫,主要是因80年代,我駐美留美學生每年已達3萬多在校生。

我留美學生畢業後,如果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後擬到公、私立大學任教,有關該留學生獲得博士學位證書的查證問題,其程序是國內大學系、所將該留學生的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報呈該大學校長辦公室。再由校長辦公室函教育部請求查證。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是承辦單位,將該留學生博士證書影本函寄駐美代表處文化組。文化組獲函後,即以文化組組長的名義,致函該留學生在美國母校外籍留學生顧問,請其查證。

該校外籍學生問顧問也會按照一定的程序,去函該留學生就讀的研究所及該校法律顧問室。該校研究所及法律顧問,若查證屬實,該校外籍學生顧問即會親自署名函件至代表處文化組組長。

駐美代表處文化組獲該留學生母校外籍學生顧問的親函後,即以文化組公函附該留學生母校外籍學生顧問的回函,呈報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教育部再將駐美代表處文化組查證的結果,及附該留學生母校外藉學生顧問的查證函件,函此位留學生擬任教的大學校長。至此博士證書查證手續完成。

近兩年國人對於在外國獲得博士學位證書的查證程序相當關切,特撰此文以供參考。(作者爲前駐美代表處文化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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