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魏揚無罪 高院判決顛覆法理(林清汶)

魏揚攻佔行政院案,另二被告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而判刑有罪,但魏揚等卻可無罪,其等系受魏揚之煽惑鼓動而進入政院,其犯罪行爲與意思一致皆屬於共犯,主犯無罪從犯受罰,如此切割豈不怪哉?(圖/本報資料照片)

2013年3月太陽花學運暴動攻佔行政院,高院之前認定魏揚等七人煽惑他人犯罪,但最高法院要求釐清七人是否有故意煽惑,並稱我國應承認「抵抗權」等理由因而撤銷再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日前更一審判決定讞,雖指出抗議民衆佔領政院行爲並非毫無選擇餘地,但仍以全案早經「政院撤告毋須實質審判」,判決公訴不受理;而七人中另二人被告,卻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部分,被認爲具有暴力性,仍維持一審判刑四月,但得易科罰金。

太陽花暴動佔領立法院23天后又轉戰行政院,事後遭檢方起訴之被告幾乎都無罪或輕罪;但反觀臺北市警局因驅離攻佔行政院的羣衆,遭臺聯前立委等人控執法過當、求償,臺北地院還判市警局應賠償百萬餘元。而魏揚亦指出,遺憾高院從程序繞過爭議作無罪判決,未從實體法律判斷,實在得了便宜又賣乖,本次判決真是兩面不討好,更存在諸多爭議面:

首先,乃本次高等行政法院以政院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本件檢察官以煽惑罪起訴屬於非告訴乃論,應當不受告訴人(政院)撤告所拘束,至多乃量刑上之減輕;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爲「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中並無告訴人(政院);易言之,凡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後,程序均取決於檢方而非告訴人可決定;而本件檢察官並無撤回之舉,高院依法應作實體判決,何以逕從程序便宜爲之作公訴不受理?乃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屬判決違法。

再者,最高法院要求高院釐清被告是否有故意煽惑,並稱我國應承認「抵抗權」等理由。然而「抵抗權」在我國現行法並無規定,司法豈可擅自破壞權力分立之原則自行造法?抵抗權爲13世紀思想家聖阿奎納是提出概念,身處文藝復興萌芽階段擔心世俗權力因教會約束力趨弱,可能形成權貴濫權塗炭生靈,系對當權者不義而抵制;而法院卻要爲抵抗警察執行公務之暴民創設該權利,刻意爲參與者脫罪,極爲荒謬不可取。

其三,另二被告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而判刑有罪,但魏揚等卻可無罪,其等系受魏揚之煽惑鼓動而進入政院,其犯罪行爲與意思一致皆屬於共犯,主犯無罪從犯受罰,如此切割豈不怪哉?

最後,以美國總統最近一次選舉羣衆暴動闖入國會爲例,警察以霹靂嚴峻手段制裁暴民令人深思;其侵入者尚僅系代表民意之機構國會尚非國務院;當時準總統拜登第一時間隨即譴責此已非示威,而是暴動、叛亂。

本件判決將助長日後羣衆運動,加劇不理性抗爭;併產生警察執法上消極不作爲,嚴重打擊士氣。設有朝一日抗爭現場移到法院、總統府,民衆衝入公署破壞重要文檔、設施,法院又該如何詮釋?還要警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臺灣已經邁入法治國家,警察機關是社會安定的磐石,高院之判決不僅違背法理,更背離、顛覆一般國人對法律感情認知。

(作者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副教授)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