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柯博承救援殉職 空勤總隊3機組員被控過失致死二審仍無罪

海巡署特勤士官長柯博承6年前搭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救援海上身體不適的貨輪船長,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休克昏迷,內臟、腦部損傷、頸椎骨折,傷重殉職。基隆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時任空中勤務總隊臺北基地AS-365N型空中巴士直升機正、副駕駛員呂文斌、黃順河與機工長陳建宏,一審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

因3人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受拘束,可望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柯母、柯妻和雙胞胎女兒向空勤總隊請求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5月1日判空勤總隊賠償1138萬元。

2018年12月5日傍晚,蒙古籍貨輪「W-STAR」印尼籍船長在彭佳嶼海域口吐白沫、失去生命跡象,船員透過無線電求救,柯博承受命搭空勤總隊AS-365N型(海豚)直升機救援,柯搭吊籠下降到貨輪,將船長送上直升機。

機組人員多次吊掛柯回機艙皆無法成功,第6次作業時太陽已下山,四周毫無光源,吊掛纜繩擺盪卡住直升機起落架,機組人員夜間海上定點操作,直升機兩度下降又迅速爬升,導致柯撞擊海面,吊掛回機艙已休克昏迷,且柯頭部沒有保護鋼盔,救生背心撕裂,全身內臟器官、腦部損傷、頸椎骨折致死。

空勤總隊辯稱派遣貨輪救援任務符合規定,當時因強烈陣風、海象風浪等突發氣候因素,造成吊掛纜繩嚴重擺盪,機組人員依平日訓練方式處理,沒有過失,不能以事後結果不盡人意認定有過失。基隆地院判呂文斌、黃順河、陳建宏3人無罪。

檢方上訴,指呂等3人決定進場進行吊掛時的環境光源,僅有移動中而非定點的船隻,且該船隻後來也於吊掛鋼繩發生卡滯後駛離,導致鋼繩卡滯時,現場無環境光源可參考,選擇進場的時機,是否無違反注意義務,有疑問。此外,柯博承身上的吊掛鋼繩卡滯,吊掛作業處於尚未完成的狀態,3人未改採炸掉鋼繩的方式,而選擇於摸黑且無參考點的情況下吊掛,也有問題。

檢方認爲操作吊掛觸水時的關鍵應爲地速,3人於操作吊掛觸水時的地速過高,違反注意義務。

高院認爲呂文斌等3人以吊掛觸水的方式排除卡滯,明顯較炸斷鋼繩更可能保全被害人性命,3人不選擇炸鋼繩並無過失。案發之際,航機機身的「空速」與吊掛鋼繩下的「地速」不一致,造成「空速」雖已降至最低、但吊掛接觸海面時仍具相當「地速」,致柯因帶速入水而受創,高院認爲這不是3人能防免,不能認定操作有過失。

因檢方所舉無法說服合議庭認定呂文斌等3人犯過失致死罪,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海巡特勤隊員柯博承因公殉職。圖/記者廖炳棋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