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失火釀死 業者最重判7年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若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不實,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而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或內容不實,則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並協助救災,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若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則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未依該計劃執行避難引導相關業務、設置安全設備、設置住警器,發生火災致重傷,最重可處管理權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最重則爲7年徒刑。

而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也擴大揭弊者範圍,從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場所所有工作者」,此外更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外界也關注消防職安規範,本次修法另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各級政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若有必要,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對於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檢所需相關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期盼藉由本次的修法,具體迴應社會對強化公共安全、落實消防人員工作安全保障的期待,內政部也將持續推動促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的各項計劃,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強化並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