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闆70萬包養少女,一生做情人不嫁人,事後反悔要回錢 紀實
正所謂“靠山山倒,靠人人老。”這世上從來就沒有什麼是一勞永逸的,即便是民間所說的靠山吃山,同樣也需要人們自己付出相應的努力,才能過上想要的生活。樹苗只有依靠自己去經歷成長路途中的風吹雨打,才能成爲一棵深深紮根於黃土之中的蒼天大樹;一昧的依靠他人,只會弱不禁風,稍微一碰就倒了。
可有些人卻始終不明白這個道理,爲了貪圖一時的榮華富貴,而選擇通過美色委身於他人,從而滿足自己對金錢的慾望,2009年杭州就曾發生了一起老闆花70萬包養少女的案例,並要求她一生做做情人不嫁人,可事後反悔要回錢。
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難道所謂的老闆是在騙財騙色嗎?
李某大學畢業之後便懷着一腔雄心壯志想在杭州闖出一片天地。雖然李某是所名牌大學畢業,容貌身材更是百裡挑一,可一山更比一山高,比李某優秀的大有人在,在經過幾年現實的蹉跎之後,還沒有什麼存款的李某開始對未來感到十分迷茫。
看着周圍光鮮亮麗的朋友,不僅名牌傍身,甚至還經常到處旅遊,而李某每天除了去公司上班之外,就是回家繼續加班。時間一久,李某的心態愈發的不平衡。也正是因爲在這種對金錢觀的認知逐漸扭曲的影響下,當杭州當地的大老闆張某提出以70萬買斷李某一生,要求她做自己的情人時,李某沒有任何猶豫的同意了。
張某雖然年紀大,也已有家室,但內心也想嚐嚐鮮,在聽到李某同意自己包養的要求後,喜不自勝的他擔心年輕貌美的李某事後反悔,便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如果張某違約提出分手,所有的錢都歸李某所有;相應的,如果李某沒有做到當張某一輩子的情人,同樣需要退還70萬元。
這個明眼人一眼都能看出來雙方之間的不平等,僅僅用70萬就買斷了年輕女子幸福的一生,怎麼看都不是一筆劃算的買賣。可由於當時李某對金錢慾望的膨脹,讓她逐漸失去思考的理智,在得知自己一次性能夠獲得70萬的時候,不做任何思考的就答應了。
由於雙方之間年齡差距較大,兩人在一起沒多久就因爲三觀不合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李某認爲自己年輕貌美,還願意跟着張某,這是他的福氣;而張某則認爲李某拿了自己的錢就應該在自己面前聽話,滿足自己的所有要求。
雖然兩人之間矛盾越積越多,但仍然沒有一個人願意先提出分手,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張某爲了能夠擺脫李某,並拿回自己當初付給李某的那70萬元,選擇上訴法庭,要求法院讓李某返回那筆70萬元的錢財。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張某在與李某簽訂這份協約的時候,已有家室。也就是說張某是在與其妻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李某簽訂的協約,這種看似是以錢來約束雙方之間的關係,其實就是一起出軌的民事糾紛。
而出軌不僅在現行法律中是不被認可的行爲,同時也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一種行爲,因此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協約自然就已經違背了公序良俗,雙方之間所簽訂的協議也就不具備有效性。
既然雙方之間所簽訂的協議無效,那根據相關法律,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無法退還的,則要折價補償。也就是說李某所簽訂的這份協議並不受法律保護,反而還要返還當時在張某那裡通過簽訂的協約所得到的70萬。
李某不甘心到手的錢又要如數退還回去,不管怎樣自己同樣也付出了青春,再說上訴法院也是張某先提出的,既然這個無效協約不受法律約束力,那麼雙方都應該爲此承擔部分責任,而不是直接讓自己全部返還。最終在經過法院對此次民事糾紛的審理下,二審駁回了張某的上訴。
其實既然這個協約無效,那麼這筆錢就應該算作張某出軌爲情人所花費的錢。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院駁回張某要求返回70萬元的訴求,但這筆錢是張某在瞞着其妻子的情況下所花費的,也就是張某私自挪動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就是說,如果張某的妻子想要進行追究的話,完全可以以妻子的名義上訴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屬於自己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財產。而此時,李某也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爲自己辯駁,則必須要償還屬於張某妻子的那部分35萬元的錢財。
以色待人,終究不是個長遠的辦法。青春易逝,容顏易老,只有不斷充實自己的內在,提升自身專業能力,總是可以混出一番天地。而李某卻不明白這個道理,到最後鬧得人盡皆知,到頭來不僅毀了自己前途,還落下了一身的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