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汽車與Garmin擬合資設新公司 公平會點頭通過

公平交易委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25)日的第1468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荷蘭商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由於結合後市場仍處於相當競爭狀態,難認定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因此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事業擬設立合資事業,分別持有合資事業股份,並約定依各參與結合事業持股比例分配合資事業所獲利潤分攤風險損失,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荷蘭Garmin主要透過子公司臺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內嵌式車載多媒體系統銷售予車美仕,再由車美仕供應和泰公司,故本案涉及「車機產銷」及「小型客車」市場。

按車機規格系由汽車製造商代理商車型個別決定,車機供應商僅得依自身技術程度按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開需求規格製造,對車機規格內容無從決定,且依參與結合事業交易現況,其等藉本結合對市場進行封鎖的可能及誘因尚低,結合後市場仍處於相當競爭狀態,因此難認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最後表示,對於結合案件之準駁,繫着眼其是否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該案經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產品競爭同業及上下游交易相對人意見,並綜合研判前揭考量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 公平會不禁止荷蘭商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關圖片。(圖/公平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