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違停挨罰900元 駕駛「我人還在車上耶」讓警吞回紅單
基隆李姓男子去年4月5日晚間7點20分開車前往新北市,卻遭警員開了一張900元的紅線違停罰單,他認爲自己當時人還在車上也沒有熄火,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車」要件,因此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結果成功說服法官,真的讓警方將這張紅單吞回去。
▲李男用自己只是臨時停車而非停車說服法官撤銷罰單。(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根據警方的行車紀錄器來看,事發當天警員在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某巷弄執行勤務,就在行經路口時前方車輛突然亮起危險警告燈(俗稱故障燈)並往右偏,加上對向駛來一輛公車,導致交通一時阻塞,他們也被困在車陣中,於是按了一聲喇叭示意,等到其他車輛通過後再鳴笛將前車攔下開單。
「我說我有開閃爍燈,而且是要閃開給其他車過才停下,又不是不走。」李男說,但警員聽了只回答「這裡不能停車」,他越想越不服氣又回嘴「我人在車上耶!而且我就要移走了」,還一度試圖阻止警員使用掌上型電腦作業,不過立即遭到嚇阻,「最後警察說,如果我對他們開單有什麼質疑,可以去申訴。」
▲紅線違停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李男指控,當時他仍屬於靠右行駛,沒有熄火也沒有離開駕駛座,根本就不算是「停車」,更不可能是紅線違停。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辯稱,承辦警員發現李男的汽車在禁止臨停處停車,上前盤查後才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爲,所謂的停車是指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而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未滿3分鐘;李男當時雖然停在紅線旁,但時間不滿1分鐘,同時也有開啓危險警告燈,保持隨時可以行駛的狀態,因此應該屬於臨時停車而非真的停車,警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確實有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