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大集資詐騙案——緩刑、變更罪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湖北特大集資詐騙案——緩刑、變更罪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案例要旨

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糾紛林某等人成立湖北投資某公司。宣稱投資1萬元,10個工作日可以得到80%的投資回報,可獲得18000元誘騙他人投資。截止2016年6月20日,林某等人共騙取包括1419名被害人投資款2178萬元,返還被害人投資本息約1148萬元,尚有本金約1540萬元未返還。後林某等30餘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爲林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夥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林某被抓獲後立即委託了律師辯護。律師提出林某是從犯、指控詐騙金額有誤、只應對參與期間的犯罪承擔責任、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一審法院採納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依法判處林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等人以某公司名義,通過在湖北某酒樓召開現場投資大會和建立微信羣等方式向被害人宣稱每人每天可向某公司投資2千元、5千元、1萬元等金額1次,在10個工作日後可以得到80%的投資回報,分別可獲得返本付息3600元、9000元、1.8萬元誘騙他人投資,並規定成功推薦他人投資的可以獲得他人投資額10%作爲推薦投資獎勵以鼓動投資者向他人宣傳吸引更多人到某公司投資。被告人林某等人在收取被害人投資款後將錢款全部用於投資返利,未從事任何其他經營活動。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林某等人共騙取包括1419名被害人投資款2178萬元,返還被害人投資本息1148.0925萬元,尚有本金約1540.75萬元未返還。2016年6月20日晚,公安機關在某酒樓抓獲何某某等人,繳獲贓款604.75萬元等;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抓獲林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夥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共刑事責任。

辯護方案

集資詐騙罪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

林某是本案的受害者,是被何某某宣傳的“高額返利”蠱惑的人之一。

何某某在上海市舉行的“***”投資項目會議中就到處宣傳自己也是也是做金融投資的,又在酒店中宣傳自己將要在湖北開投資公司,只要在這個公司投資,就可以獲得高額返利,事後自己塑造了一個完美的身份“金融金牌講師”,並且利用該身份在微信平臺公開講授課程,何某某又在附近的酒店聲勢浩大的舉行了公司的籌備會議,使得林某等人都覺得何某某神乎其神,跟着他可以賺大錢。

其次,林某認識何某某也是在“***”現場知道的,林某去上海的目地就是爲了去投資,當在現場聽到何某某的項目更賺錢,她當然會想要參加何某某的項目,但是林某從始到終都是將自己的錢投進去,然後取得高額返利,所以從主觀上講,林某不可能有非法佔用的目的。

林某與章某、李某等人都一樣,他們熱衷於進行各種投資,因爲以前投資“3M”等項目虧本,所以又想投資某公司,可以賺點錢彌補之前的損失。再者,現在的金融投資公司魚龍混雜,而林某已經50多歲,又是初中文化水平,在這種鋪天蓋地的宣傳中,她根本沒有辨別能力,只是看到微信朋友圈裡面何某某的宣傳,還有朋友的介紹,就跟着一起投資而已。某公司實際上也有做“百草魔力膏”、“面膜”等產品,有營利模式。林某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其實已經進入何某某的騙局。

本案涉及1419名被害人,而林某與其他被害人唯一不同的就是其來某公司打了幾天雜,賣了五天的門票,如果憑這點就認爲林某是何某某集資詐騙的共犯,未免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如果法院認定林某構成犯罪,林某有以下減輕、從輕的情節:

1、林某是從犯。

林某並沒有參與預謀。林某沒有與何某某正面交談,也是與朋友王燕、殷亞萍等人交談得知此事,就參與了理財投資。

某公司是2020年5月23日開業,林某是2020年6月初纔來到湖北。林某沒有參與公司的籌備及開業。因林某已經50多歲,只是個農村婦女,沒有文化,在某公司只是打雜,被安排去沖茶倒水等工作。其不是公司管理人員,一次都沒有參加公司的管理人員會議,也沒有得到什麼利益。2020年6月17日左右,林某就已經離開公司了,林某參與的時間非常短,所起作用比較小。

林某沒有拉人進行投資,沒有給其他人造成損失,造成社會危害性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