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冰》黃鬱婷條款出爐 有損國家榮譽停補助1-5年
競速滑冰選手黃鬱婷在年初北京冬奧期間引發爭議言論,當時體育署停止補助兩年處分,兩天前公佈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視爲黃鬱婷條款,未來代表隊選手如有損及國家榮譽情形,將停止1-5年補助。(中新社/資料照)
年初在北京冬季奧運引發風波的競速滑冰女將黃鬱婷,雖然體育署以及滑冰協會緊急懲處止血,但當時並沒有正式法條,因此體育署在17日公佈「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主要的法條就是明確規定國家代表隊選手如果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情節重大者,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教練亦同受榮譽條款之規範。
黃鬱婷當時在賽前先放了一張身穿大陸隊服的照片引發爭論,但代表團依舊讓她擔任北京冬奧開幕掌旗官,原本以爲事件會隨着比賽開打而落幕,沒想到黃鬱婷卻公開直言在北京出賽有在主場比賽的感覺,這讓國人無法接受而遭到責難,黃鬱婷則不甘示弱地反擊。
體育署3月3日宣佈停止黃鬱婷2年專案培訓與參賽經費補助,並且會修訂「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體育署在經過兩個半月的開會討論後於17日在網站上公佈修正條文,其中第15條明文規定,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已改爲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 ;情節重 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劃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二、違規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四、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爲;草案增訂違規事項五、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第15條之1新增規定,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劃,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