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師搭火車被控性騷擾 二審逆轉無罪確定
花蓮一名男老師花蓮北上搭太魯閣號列車,被鄰座女子指控性騷擾,二審逆轉,改判老師無罪。圖爲花蓮火車站。(王志偉攝)
花蓮一名吳姓老師日前搭火車北上,遭鄰座女乘客指控偷摸大腿,男老師矢口否認,指稱當時曾斥對方把腳放在置物網上,才遭挾怨報復,但一審被判有罪,吳男喊冤上訴,二審庭訊,女子先指控其摸腳踝,後又改口摸大腿,說詞不一,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全案逆轉,男老師改判無罪確定。
該名男老師爲代課教師,原本在花蓮任教,縣府教育處表示,案件發生後已不在學校授課,依教師法,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爲,經法院審判有罪,該縣市教育局將會把老師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平臺,終身不得錄用。全案無罪定讞,保住老師授課資格。
今年3月7日清晨6時許,吳姓代課老師搭太魯閣號列車從花蓮到臺北,坐在靠窗位置,被鄰座女子指控性騷擾。女乘客說當下很慌張,也怕影響整列車乘客,便向蕭姓列車長求助要求換座位,下站後決定提告。列車長證實,當時女乘客告知被騷擾時,講話激動、神情緊張。
但男老師喊冤,認爲當時女乘客把腳放在前方置物網上,他說這個行爲不好,可能惹對方不高興,被挾怨報復。花蓮地院一審法官認爲雙方不認識,不會只因男老師說她沒公德心,就冒着誣告風險攀誣構陷,採信原告說法,判男老師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男老師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審結,男老師堅決否認犯行,而女乘客前後指訴不一,綜觀現存卷證資料,僅有被害女子單一指控,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下,難以認定男老師有性騷擾行爲,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