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今(1)日發佈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僱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否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該修正自2023年5月3日生效。(示意圖/Shutterstock)
勞動部今(1)日發佈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僱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否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該修正自2023年5月3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的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則依相關法令規定。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基法》則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的規定。
勞動部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僱主不得視爲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以往對於僱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爲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的權益同受保障,僱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