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保人權2/審判忌瓜田李下 人權協會理事長:不能先推再講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司法院對法官迴避問題,不能再以法官人力不足作爲不需迴避的理由。(圖/CTWANT趙世勳攝)
「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接受本刊採訪時,語重心長地說。高思博表示,中華人權協會今年7月19日收到鍾姓公司負責人的委任律師投訴,其中一項重要投訴內容就是法官迴避問題,協會內部研究案情後發現,本案一審陪席法官雖然沒參與實體判決,但是案子上訴二審後,卻擔任同一案件的受命法官,在法理上並不合理。
本案被告鍾姓公司負責人,因爲違反《證券交易法》案,遭臺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鍾男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鍾男以5000萬元交保。中華人權協會認爲,二審能否確保鍾男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
中華人權協會已成立43年,經常召開記者會公佈人權報告。(圖/報系資料照)
高思博指出,除了本案外,另外一種類型就像蘇建和案,法官曾參與過一個審級的審判,只要能跳過一個審級,又可以再接這個案子,變成來來回回都是那幾個法官接同一案件。因爲這些法官接觸過相關卷證資料,「已經先入爲主了」,如說他們心證還像白紙一樣、完全沒有形成任何既定印象是不可能的,社會上一般人也不會接受。
高思博是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專研英美法的他、同時具有律師和法學教授身分。高思博指出,以英美法來說,認爲法官在不同審級審同一案件,對被告會有既定印象,「這是人性」,如要法官推翻既定思路,則是不合理的要求。再以鄰近臺灣的日本爲例,就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卷證不併送給法院,希望不讓法官有先入爲主觀念。
高思博認爲,司法院對法官迴避問題採取較爲狹隘的見解,以往常以法官人數不足,作爲許多案件法官不需迴避的理由,可是本案發生在臺北,法官人數不成問題,因此不能再以此做爲藉口,而且所謂法官人數不足,這是30年前的事,現在再這樣說就沒有道理,而且就算法官人力不足,司法院應該和相關機關討論怎麼補足人力,不該做爲法官無法迴避的理由。
曾經擔任立委和行政院政務委員的高思博表示,以前他在立法院的時候,如要增加新的工作給法官,司法院就會擔心增加法官負擔,而司法院很多時候推出新法案、新制度,考量的也是怕會增加法官負擔。司法院「非常害怕帶給法官負擔後,回去會被罵」,「但這哪裡是個道理?」高思博苦笑搖頭說,對社會來講,所謂「擔心增加法官負擔」,不是一個理由,不能爲了避免加重法官負擔就「先推再講」。他舉例以往被告羈押和監聽票,都不是法官負責,現在已修法歸由法官處理纔是對的。
中華人權協會日前爲本案發布新聞稿指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回避該案審理。
民主法治國家爲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系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爲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回避本案。
人權協會強調,臺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衆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爲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衆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