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應「還路於民」 行政院拍板《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今日頒佈交通部「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同時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預計函請立法院審議。(黃婉婷攝)
民團20日發起「還路於民」大遊行,爲迴應民意,行政院今日頒佈交通部「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同時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預計函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列入新會期的優先法案;交通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共27條,計有總則、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道路交通安全計劃、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附則共5章。交通部指出,草案中明定各道路交通安全關係者的責任,確立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宣導、執法、救護、保險、研究與發展等9大面向的基本政策。
同時規範道安計劃及道安推動組織,道安計劃共分三層, 中央每4年提出1次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劃,不會訂出部會「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劃」,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劃」。
同時規畫於行政院成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政務委員、相關機關代表及直轄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上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劃;同時督導縣市政府召開地方道安會報,由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劃及其他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交通部表示,草案中也要求各級政府應規畫提供足夠經費、落實資訊公開、資料互助及官學民共同參與等推行方式,提升政府與國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視,符合社會大衆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期盼及需求,以期建立以人爲本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交通部修法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劃。(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爲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爲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佈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劃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爲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