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到一個月分居,廣西一男子要求女方退還15萬元彩禮!法院這樣判

來源:柳州晚報

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是以將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爲目的、實質上屬於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如果婚後同居不到一個月便分居,男方起訴離婚,女方需要退還彩禮嗎?

近日,桂林市象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退還彩禮的離婚糾紛。

婚後一個月就分居

男方起訴離婚要求退還彩禮

2022年1月,王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經媒人介紹認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雙方約定結婚彩禮15萬元,隨後簽訂《婚姻介紹合同》一份,載明:“經雙方瞭解,雙方協商,自願確定婚姻關係。經雙方同意由男方王某付給女方彩禮錢8萬元,登記付給女方彩禮錢7萬元。”王某在付了彩禮8萬元後,同年2月21日,將剩下的7萬元給付李某,李某在合同下方簽字確認。

當天,兩人登記結婚,之後舉行了婚禮。男方系初婚,女方系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婚後,兩人在男方家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發生爭吵。2022年3月10日,兩人再次發生爭吵後,女方返回孃家,雙方自此開始分居。

兩年間,女方一直沒有回兩人的家,王某始終也聯繫不上女方。王某認爲,雙方閃婚並無感情基礎,對彼此也不夠了解,再加上雙方已經分居近兩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無法繼續相處,遂訴至象山區法院,請求與李某(女方)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15萬元。

女方辯稱,對離婚沒有意見,雙方婚後共同生活過,彩禮10萬已交給自己母親生活、治病、護理,同居期間自己沒有工作,5萬是兩人的共同支出,李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她不同意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賴以維繫的基礎。本案原、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不到一個月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未能注重感情培養,導致被告婚後一個月不到即返回孃家,與原告分居,雙方夫妻感情淡薄。

現原告王某起訴離婚,被告李某也同意離婚,經該院調解仍不能和好,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該院准予雙方離婚。

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與

法院判決部分返還

關於彩禮返還數額問題。法院認爲,彩禮實質上屬於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爲目的,按照當地民間習俗或習慣做法,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或貴重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本案中,王某向李某支付彩禮15萬元系以與其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而李某於婚後不到一個月即返回孃家,與王某分居至今。

鑑於二人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王某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15萬元的請求明顯是不公平的,但考慮到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生育子女以及二人在婚姻過程中均無明顯過錯等事實,案涉彩禮並未達到王某預期能與李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故而該院酌定李某向王某返還彩禮10萬元。

來源/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