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務未達目的兼顧公平部分退費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娟
2021年7月,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的秦某向某婚介機構支付1000元服務費,該機構承諾爲秦某提供婚介服務,直至他找到合適的伴侶。此後,某婚介機構爲秦某介紹了3個戀愛對象,但均因女方覺得不合適而沒有繼續交往。
今年2月,某婚介機構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務費,聲稱會提供更好的戀愛對象。秦某交費後,某婚介機構又爲他推薦了2個戀愛對象,可還是沒能成功“牽手”。鑑於此,某婚介機構要求秦某續費6000元,否則拒絕提供後續服務。氣憤之下,秦某將某婚介機構訴至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服務費3000元。
庭審中,秦某認爲,作爲充值會員,他應享有某婚介機構推出的“終身服務”,不該屢次被收費;此外,某婚介機構推薦的戀愛對象年齡跨度大,有可能是“婚託”。某婚介機構辯稱,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註冊登記費,他簽字的登記表背面印有《收費標準協議書》,載明註冊登記費999元,後期服務費按照服務年限收取(1年期收費3999元,2年期收費5999元),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務卻未付清相關費用,而婚介機構向其出具的收據載明“提供服務概不退款”,因此不應退還服務費。
法院認爲,從秦某出示的登記表看出,其與背面的《收費標準協議書》屬兩個內容,在登記表上簽字不代表認可收費標準,且登記表和《收費標準協議書》上某婚介機構人員簽名不同,更能確認合同訂立存在瑕疵。對於收據所載“提供服務概不退款”,明顯系該婚介機構爲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制定的“霸王條款”,屬於無效內容。所以,某婚介機構存在一定過錯。
關於秦某提出的“婚託”問題,由於秦某未能舉證證明,故其不認可婚介服務的理由不成立。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某婚介機構退還秦某10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婚介服務合同屬於中介合同。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某婚介機構爲秦某介紹了5名戀愛對象,其已經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秦某要求退還全部費用於事實和法律無據。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兼顧公平原則,法院促成雙方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