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違停拒出示證件 員警「出這招」再加罰5千

貨車司機違停態度差,拒不出示證件。(翻拍影片)

北市中正區南門市場販售南北雜貨的陳姓攤商,10月間,因交通違規不服取締,甚至拒絕出示證件,以爲警察拿他沒轍,企圖躲避罰單,員警也在場持續查證,雙方在場磨耗40分鐘,最後帶回帶出所查證身分,除依法開單外,再加上違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由臺北地院簡易庭裁罰5000元。

陳姓男子10月13日在羅斯福路違規迴轉,被攔停以後拒絕出示證件,2名巡邏其中1人根據車牌,找到登記在羅斯福路的公司處所,才查出陳男的身分並開單。19日陳男又在在公司門口違停,警方到場後他故技重施,再次使出拖延招數,這次員警直接宣告權利,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人帶回派出所查證。

警方表示,陳男已經連續2次,以爲不出示證件,警察就拿他沒辦法,趁機躲避違規罰單,警方依規定蒐證,並將人帶上警車,陳男還一副不在意的樣子,直呼「好啊!好啊!」當被帶上警察,還大喊「可以這樣嗎!」其中罰單包括違規迴轉2400元、不服取締900元、違規停車1200、不服取締900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5000元,共支付上萬元罰款。

中正第二分局呼籲,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